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上篇:定好位不走偏
“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资源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卢勇认为,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产权交易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整合现有平台。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也了解到,全国不少地方在具体实践时,不但撤销了政府采购中心的独立法人地位,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同于政府采购中心,而且还出台规范性文件,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并赋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审批、执行和监管权。有专家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始暴露出定位不清晰,同体监管,违规干预市场主体行为和乱收费现象,存在交易过程不够公开透明,行政监管与市场操作边界不清晰,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共存等问题。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的质疑颇有代表性:“这样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造成新的‘管采不分’,能实现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初衷吗?”她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于法无据,没有健全的制衡机制,不出问题则已,一出问题就是大问题。
当改革进入“深水区”时,改革的对象大都是一些复杂而敏感的问题,直指行政管理体制、社会管理体制乃至法律体系与法制体系。稍有不慎,改革就有可能偏离方向。正因如此,深化任何一项改革都要把准法律的脉搏,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
推广“交易平台”应先行立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如要全面推行则必须先行立法,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
“或许我们需要一部全国性的《公共资源交易法》抑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大胆设想。
他表示,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改革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到了需要立法的时候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只调整公共资源的采购(买入)交易,公共资源出让(卖出)交易仅有《拍卖法》,已不能适应公共资源交易的现实需要。
各地的具体实践也证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机构合并、人员队伍重新调配、办公集中了,但在业务开展方面却没有法律法规做支撑,难以形成合力。甚至有人将目前涉及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法律法规多且分散,各行政部门各自为政的局面称为“九龙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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