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上篇:定好位不走偏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3:31: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这是一个实践先行、尚无立法的改革探索。或者说,是一项突破了现行法律的尝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如此评价。


  建“交易平台”应有法规支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涉及法律的问题,但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看会有法律的风险,其实质是权利和责任的配置涉及法律规定。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这是《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过程中社会各界人士最为关注的话题,因为这关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合法性。


  有人认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个领域均已出台法律法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即可。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均未提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求证于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查到以“公共资源”或“公共资源交易”直接命名的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有人据此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法律依据。但有不少业内专家认为,无论是从法律效力,还是从规定的内容来看,该条款都无法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的充足依据。


  “就目前看来,各地公共资源交易的整合大多是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推动的, ‘尚方宝剑’大多是当地政府的一纸红头文件。”山东省济南市一位政府采购资深人士表示。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认为,改革需要法治思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涉及法律的问题,但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看有法律风险,其实质是权利和责任的配置涉及法律规定。


  随着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改革在各地的不断推进,一些地方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2012年12月,安徽省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填补了国内公共资源交易立法空白。


  “目前,安徽省发改委正在牵头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原处长宋宝泉透露。他认为,任何地方性的改革创新,都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不应违法。以政府令或市政府文件等形式代替法律去改革创新是不可取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有法规支撑。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美国着名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话发人深省。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