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上篇:定好位不走偏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
编者按 伴随着2014年6月30日渐行渐近的脚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再度成为政府采购领域最热的话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文)提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由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等七部门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那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到底路在何方?围绕这一话题,《政府采购信息报》先后派出多名记者,几十次深入一线实地采访,数次调整采写思路,几易其稿,进行了本报成立十多年以来,采访人数最多、范围最广、历时最长的一次新闻大会战。由于话题敏感,这次大型采访活动也是受访对象不愿意公开具名最多的一次。
本组稿件分为上、中、下三篇,试图厘清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性质和区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什么?如何建?集采机构能不能撤销?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权如何履行?等等。为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顶层设计提供决策参考。
立足服务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的战略部署,其根本目的是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方案阐述的总体构建思路为: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这四者如今都有自己的交易平台和监督管理体系,四者有相似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业务操作层面的交易环节;四者也有各自不同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各自依托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的监督管理体系。如何整合?方案总体思路表述的非常清楚,那就是: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简单说,就是整合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具有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具体到政府采购来讲,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履行对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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