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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三 湖南怀化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行四种模式利弊浅析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3:29: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模式三:集采机构以独立法人身份进入“平台”


  基本情况:集中采购机构保持独立的法人地位并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这种模式中,集中采购机构的牌子仍然保留,以法人身份依法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但在工作中多了一层“平台”约束。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些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独立的法人地位虽然未被改变,但其在开展工作及加强自身建设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并且可能存在外行管内行的情况,行业间的业务交流也会大为较少,不利于事业发展。


  典型代表:湖南怀化


  优势:守住了法律底线。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这就意味着其必须独立设立。从这个角度看,集中采购机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则和底线是保持独立的法人地位,业务上独立运作。集中采购机构保留法人地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守住了法律底线。


  弊端:集中采购机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面临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两个监管者。


  双重监管对于效率的影响自不待言。更为严重的是,在有些情况下,两位监管者可能会提出不同的要求,导致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无所适从,采购质量也大大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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