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2李书福委员两会提案:防范车内环境污染

作者: 发布于:2015-07-24 16:07:09 来源:浙江在线

   全国“两会”即将在北京拉开帷幕,作为汽车界代表中的焦点人物,全国政协委员、吉利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在2日下午公布了他的2012年“两会”提案。以下为提案全文:

 
  《关于提升车内空气质量、防范车内环境污染的提案》
 
  第一提案人:李书福
 
  界别:工商联
 
  是否同意公开发表:是
 
  希望办理的承办单位:国家环保部、卫生部、人社部、质检总局
 
  提案日期:2012年2月29日
 
  提案正文:
 
  近期,关于中国是否应该进行PM 2.5颗粒检测和城市空气污染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社会已不可逆转的到来。汽车给人们带来方便与效率的同时,也给环境造成了污染。
 
  汽车污染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汽车排放的尾气污染物和噪声对车外环境的污染;二是车体材料释放有害物质造成的车内环境污染。对于汽车排放污染和噪声污染,国家已经制定并发布了相关法律和一系列汽车大气污染物、噪声排放标准,并实施了汽车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排放检查制度,对控制汽车外部环境污染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车内环境污染,世界卫生组织已明确将其与高血压、艾滋病等共同列为人类健康的十大威胁之一。而人们在购车时,除对汽车的品牌、型号、外观、特性等比较关注外,往往会忽视车内空气污染对人体的伤害。实际上,在车厢这一狭小的空间内,存在着大量有害气体。一直以来,国内对于车内空气质量一直无法规、无标准、无监管,众多车主对于新车扑鼻的异味,只能忍耐。“新车味”一度成为人们对于车内空气污染的一种无奈表述。近年来,媒体曾报道过多起因车内空气污染伤人致死的事件,由车内空气污染引发的纠纷、诉讼也日渐增多。前不久,中国科学院所属中科理化环境分析研究中心进行了一次调研。该机构在检测过程中选取了50款市场上常见的车型,行驶里程从10000km到270000km不等,针对其车内空气质量情况进行检测,最终发布了权威性的《国内汽车空气质量报告》。结果表明,车内空气健康状况极不容乐观。其中车内空气中所含的TVOC与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比较平均超标30%;菌落总数与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标准1级参照对比平均超标77.65%,与新加坡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比较平均超标255.30%。长此以往,人类的健康就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了难以估量的危害。新车车内空气污染主要来源有三个,第一个是车内各种配件,如隔音垫、密封件、橡胶(29340,50.00,0.17%)件、塑料(10530,115.00,1.10%)件、坐椅等不环保化学配方设计;第二个是车内饰,如车内地板、门内护板、车顶棚衬里、窗帘等;第三个是生产中使用的油漆、稀释剂和黏合用的胶水油漆等。德国最早开始关注车内环境污染控制,并颁布相关法规政策;美国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关注车内环境污染,对材料进行法律化约束要求。但是,由于中国没有这一套控制标准,所以导致了大量外国品牌汽车在中国投放的产品与在欧美投放的产品标准不一致,严重影响了中国人民的身体健康。
 
  近年来,国内自主品牌车企逐步开展了车内环境污染控制工作,不少自主品牌车型已超过众多合资品牌车型,达到汽车行业领先水平。但是,由于没有统一法规要求,各汽车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及销售区域,衍生出不同的测试方法及管控手段,其车内环境品质控制技术水平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距。
 
  2011年10月27日国家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规定了车内空气中8种常见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的设定限值,自2012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指南从一定程度上使消费者在车内污染方面的维权有了依据,但该指南并非强制性标准,还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从实质上对车内有害物质进行抑制。
 
  为了提升汽车行业车内空气质量标准,防止车内空气污染对消费者的危害,建议如下:
 
  一、由国家环保部、质检总局牵头建立权威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和发布机构,像中国新车评价规程(C-NCAP)那样,定期对市场上的新车空气质量进行抽检、发布,给予消费者系统、客观的车内空气质量信息,使消费者真正对车内空气污染有知情权。
 
  二、对于各地的检测机构必须要求通过国家的资质认证,能够出具国家认可和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三、尽快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转变到国家强制性标准。
 
  四、以点带面,由国家环保部、卫生部、人社部牵头,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国家环境与健康政策法规,重点抓监测与防范,实现源头控制,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污染问题,减少环境相关性疾病发生,缓解医院就诊压力,减轻社保负担,确保环境和健康得到有效保护,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