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五期)特别报道
作者: 发布于:2015-07-08 11:35: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7月18日上午,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举办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五期)”在内蒙古自治区海拉尔拉开了帷幕。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齐聚一堂,分享改革心得,交流操作经验。
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五期)现场
研修班开幕式由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刘亚利女士主持。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副局长史有林致了欢迎辞。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汤保全博士、湖南国联采购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曹石林作为特邀讲师为大家授课。
此次研修班,曹石林主要从操作实践入手,特别是对财政部18号令和招投标相关法规文件中对于同一事项的不同规定的比较,总结出具体的解决方法。类似“供应商家数计算及评标,投标及有效投标少于三家的处理”等问题,经过其讲解,大家对如何处理这些问题有了一个总体的了解和把握;另外,对于“有利害关系”的理解、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界定等,这些都博得了学员的高度认可。此外,曹石林还着重比较了三个评分办法中对于价格、商务、技术等权值的不同设置对评标结果的影响,让大家学会如何科学设置。
汤保全的讲课,更像“心得交流”。他不断强调,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具有探索性、复杂性、开创性的工作,当前面临的众多问题和难题需要大家来解决,要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汤保全强调,政府采购工作更是一门艺术,不是光靠批文件和提讲就能解决问题,既要学会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法、理、情三者并用,也要学会借智借力。河南省在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的划定及供应商投诉处理等具体工作的成功探索,都得益于“法、理、情三者并用,借智借力”的充分应用。
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王福祥表示,以前从来没有参加过类似研修班,能听到讲师富有实战经验的授课,实在难得、可贵。
有些学员不只一次听过两位讲师授课,但也有不少新收获,既听到了业内的一些新做法、新思路,也了解了业内资深专家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重大问题的看法。令人高兴的是,讲师们在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更加深入地分析问题和总结经验,通过研修班授课的形式,也带领大家不断地学习和充实自己,提升工作水平,跟上改革的步伐。
“政府采购工作的特性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工作链条长,从编制采购预算到完成验收,多达近20个环节;涉及范围宽,采购单位、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媒体等社会监督力量;行政与市场交汇,既要依法行政,又要遵循市场规则。”——汤保全
法已授权必须为
——汤保全谈监管工作如何开展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汤保全
回顾以往,各地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碰到了许多问题:职能定位、投诉处理、商业贿赂治理及个别政府采购相关人对政府采购改革认识不够等,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
摆正位置 依法行政
汤保全认为,某些供应商的投诉与监管部门的越位、缺位有关。如果连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都由监管部门定,再去现场监督,发生投诉,监管部门怎么自己“处理”自己呢?裁判扔了哨子去踢球,肯定乱套,裁判自己也“吃不了兜着走”。河南省财政厅在2005年9月份出台了《河南省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文件,明确了财政部门12项管理职责,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采购方式、专家库及采购合同等管理。
财政部门审批招标文件、审批评标报告、现场监督每场必到等行为可称为“越位”。河南省财政厅对现场监督是与省监察厅联合发文,设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库,邀请省纪检监察部门驻各厅监督人员加入监督员库,开标前随机抽取进行现场监督,设计现场监督表格,明确现场监督内容。“缺位”主要表现在采购预算的编制及执行的监督检查、协议供货的检查、项目合同履行情况及违规处罚等方面。
汤保全强调,一定要牢记“法已授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
练四种能力 应对复杂问题
汤保全告诫研修班学员,要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必须深入研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等,依法办事;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如协议供货优惠价格的确定;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要迎难而上,“法、理、情”并用处理好投诉;构建和谐的能力。特别是投诉处理,要热心接待并妥善处理供应商投诉,讲究沟通艺术。
建三道防线 妥善处理投诉
投诉处理细节要注重。比如,20号部长令第12条规定,“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一事,注意电话和传真不行,送达必须有人签收。有3种方式,即要求来人签字取副本、送达找人签收和特快专递。这些方式在法律上都成立。
处理投诉三道“防线”不可少:聘请法律顾问、成立咨询专家组、征求同级法院和上级部门的意见。单打独斗很难,要会借智借力。有时,一道防线就能妥善解决复杂的投诉。当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意见一致时,可直接下达处理决定书,意见不一致时,要借助第三道防线。
守住“进出口关” 监管事半功倍
做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如果把好“进出口关”,就相对容易。“进出口关”有三道。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这决定政府采购的深广度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内容和范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不仅年初要编好采购预算,年中追加项目也要追编预算,中央下达补助时,也要注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还可根据审计部门对各部门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督促其编制和执行采购预算。对国库集中支付出口要把好关,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抓“治贿”契机 深化制度改革
治理商业贿赂的对象,有三个层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财政部相关文件上明确的重点治理对象。但治理范围不能仅限于此,治贿对象还应该包括评审专家,作为采购人的财政部门及其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违规供应商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也应该抓住治贿契机,进行对照检查,通过自身的自查自纠,建立长效机制,规范采购行为,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会场花絮:
细细琢磨 合理应用
——听曹石林解读财政部三大部长令
18号令特色问题
●《政府采购法》及18号令与《招标投标法》关于邀请招标规定的差异
《政府采购法》及18号令: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要审批;要求在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重点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需要审批;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投标人。
●确定中标次序的规则
评标方法不同,排序方式各异: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采用性价比法,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投诉事实成立的处置
按照20号令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根据投诉事实对采购活动的影响及投诉时采购活动所处阶段,投诉事实成立后有几种处置方式——修改采购文件后开展采购活动、重新采购、撤销合同、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等。
举例说明:采购某批笔记本电脑,采购文件中指定参考IBM品牌。若评委在评审时考虑到采购文件中已指定电脑参考IBM品牌,以投IBM电脑供应商作为中标或成交条件,投诉处理时按19条处理;若评委在评审时没考虑采购文件中已指定电脑品牌的因素,或者供应商因采购文件指定电脑品牌,而放弃自己的优势品牌,投诉处理时按18条处理。
详解各类评标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中无效投标的确定
无效投标条款: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将被拒绝。其中包括法定无效投标条款和约定无效投标条款。
法定无效投标条款具体内容,可依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18号令第56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及其他专业性法规确定。如: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CCC认证)等。
约定无效投标条款具体内容,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的条件、条款按无效投标处理。
对于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的条款或参数,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多条款数(条),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最低评标价法中评标价的确定
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投标报价;投标文件基本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存在着偏差,而且这种偏差是在招标文件允许接受的范围内,评标价≠投标报价 或评标价=投标报价+价格修正。
●综合评分法权值计算
无效投标的投标人不进入详细评审,细微偏差应做出不利于投标人的评价。
权值是技术、商务、修正后的价格、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部分评价内容所占总评价内容的比重。A1+A2+……+An=1 F1×A1+F2×A2+……+Fn×An=100( An为某一因素的权值;Fn为某一因素)。
评价内容中哪部分重要,权值就高,反之就低。在18号令中有具体规定。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
●各项评分的确定
技术评分的内容,包括技术方案(合理性、可靠性、先进性);技术参数、设备配置(响应与偏差);运行、技术服务、备品备件;科技创新、环保节能、支持民族工业;其他。
商务评分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实力(财务、技术);业绩、信誉、获奖;商务响应与偏差(培训、质保期、售后服务等);其他。
在投标文件基本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如果存在着偏差,而且这种偏差是在招标文件允许接受的范围内,可允许技术、商务偏差修正。
价格评分的内容,关键是基准价的确定。有低价优先,平均价优先两种方式。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要控制评委“自由裁量权”评分项目和分值的设置。
●性能价格比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比较
评标总得分=B/N B:除价格以外的其他因素的综合评分N: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性价比其实是最低评标价评标的另一种形式。最低评标价是将技术、商务、投标报价的允许偏差量化(货币化),并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评标价。性能价格比则是将技术、商务、投标报价的响应与允许偏差量化(百分制),并给予相应的加权计算,以确定最佳的投标。
两种方法的综合评分(技术、商务):性能价格比法对于响应与允许偏差只能评价技术、商务等得分,不评价投标报价:综合评分法对于响应与允许偏差既可评价投标报价,又可评价技术、商务等得分。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