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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全国研修班】金翔讲解政采操作关键点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5-07-07 14:13: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针对常见问题 解析如何精编招标文件

 
  制造商授权函具有什么作用?判定重新招标的条件有哪些?在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项目中,如果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应把握怎样的原则?在《政府采购信息报》和政府采购信息网主办的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二十期)上,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金翔通过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的剖析,开阔了学员的实战视野。
 
  成套设备授权函要求应细致
 
  制造商授权函在招投标过程中,究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金翔说,授权函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确认贸易公司的合法代理身份;一旦被授权的代理商中标,出具授权函的制造商,将保证向该代理商提供由其制造的投标货物;被授权代理商中标后保证承担招标文件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由于成套设备采购招标项目涉及的设备种类较多,如果所有设备都要求投标人出具针对本招标项目的制造商授权函,可能会导致有效投标的数量减少,投标竞争性削弱。但是,如果在招标文件中,只提对主要设备要提供制造商授权函,也存在问题。金翔认为,应进一步明确哪些设备为主要设备,否则一旦评标委员会以此为由,对某家投标人的投标作否决处理,很容易因对“主要设备”的理解不同,而引发质疑和投诉。
 
  为了保证或增强投标竞争性,针对具体的招标项目,金翔建议考虑采取以下两种方案:一方面允许投标人提供源自投标设备制造商正常销售体系的、仍处在有效期内的销售代理授权函或证明。
 
  另一方面,在成套设备招标中,可以不受限制地从众多公开渠道采购到的设备及其伴随服务,如普通台式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等,可以免除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交制造商授权函的要求。
 
  重新招标需考虑多重因素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满足相应条件时,招标机构应重新招标。例如,对勘察、设计、施工和一般货物采购招标,至规定的投标截止期,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对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至规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出售截止期,领购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在评标过程中,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缺乏竞争性而否决全部投标等。
 
  由于招标是需要周期和成本的,因此,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应慎重选择重新招标。金翔提醒道,除政府采购项目外,不宜在招标文件中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也作为重新招标的充分条件之一。
 
  对于有政府指导价的非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其投标报价完全相同或离散度不大的,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一般不宜选择重新招标。否则很可能会受到来自有效投标人的异议或投诉。
 
  “而对于具备充分竞争条件的其他非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一般当剩余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有低于所有投标人算术平均投标报价的,也不宜认定项目缺乏投标竞争性,因为所有投标人的算术平均投标报价一般会低于社会平均报价。”金翔说道。
 
  样品提供应符合三大要求
 
  在金翔看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是应在投标截止期前提供,且样品应与拟提供产品一致,同时合理检测样品的项目和权重。
 
  金翔以合理检测样品的项目和权重为例说,在评标现场,一般只能对样品进行外观检查,而外观检查通常只涉及产品检验中最基本,且为数不多的检验项目,绝大多数与技术性能指标相关的检验项目,都很难通过外观检查得出结论。“眼见并不一定为实”,应更加尊重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甚至制造商公开发布的产品样本。此外,从减轻供应商成本的角度出发,也应允许其提供有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同时,在系统集成项目中还应注意,避免设置诸如对已建系统当场实现数据传输等检测项目,除非原系统集成商无条件开放所有软硬件接口,尤其是软件接口。”金翔进一步补充说,样品检测的评分权重应与实际设置和能够完成的检测项目及其对保证产品与服务质量所起的作用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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