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促会去年相关支出未实行政府采购 涉及711.24万元
作者: 发布于:2015-06-24 15:23: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01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据审计署网站消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审计署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2011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会本级和所属资产管理中心、法律事务部,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贸促会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会本级和两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财政部批复贸促会2011年度的部门预算支出为43 455.08万元(指财政性资金预算,下同),贸促会决算(草案)反映的当年预算执行24 597.78万元,其部门预算与执行结果的差异总额为18 857.3万元。差异的具体情况及产生原因见附件1。
本次审计贸促会本级及所属单位2011年度预算支出共计40 919.95万元,占部门预算支出总额的94.17%。审计查出当年预算执行中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2091.77万元,其他财政收支方面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169 807.68万元。上述问题对贸促会2011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影响见附件2。
审计结果表明,贸促会本级和本次审计的所属单位2011年度预算收支基本能够遵守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及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能够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11年,贸促会未将所属机关服务中心、贸易推广交流中心等7个事业单位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专项业务费”等4个项目的预算年初未细化;会本级未按规定建立完善预算项目库。
2.2011年,会本级未经批准扩大项目预算支出范围列支574.97万元,用于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车辆使用费等基本支出。
3.2011年,会本级未报经批准向驻外机构拨付1516.8万元,用于购置办公用房。
(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011年,会本级举办的10个会议、培训和论坛相关支出未实行政府采购,涉及金额共711.24万元。
2.2000年,会本级未经批准将价值1144万元的新恒基国际贸易大厦办公用房无偿划拨给所属机关服务中心。
3.2011年,会本级将应自筹的工程建设资金16.6亿元列为费用性支出预算申报,造成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4.至2011年底,贸促会仍未撤销由其财务部代管的、已于2008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下属企业北京东方华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5.2009年至2010年,所属中国国际商会未经批准组织境外职业资格考试,从中收取考试费1125.5万元。
6.2010年至2011年,所属招待所未经批准对外出租会本级房产,出租收入180万元未按“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上缴。
7.2011年,所属中国国际商会会馆馆舍改造支出275.8万元在往来科目核算,造成少计支出;所属房屋自管服务社决算报表数据与会计账册不符。
8.2010年至2011年,所属单位发票管理不规范,涉及金额371.14万元。
此外,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的会本级投资收益存放境外个人账户未收回问题,仍未按规定整改。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贸促会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预算编报不规范问题,要求完整编制和细化预算,并建立完善预算项目库;对扩大项目预算支出范围问题,要求严格项目支出管理;对未经批准购置驻外机构办公用房问题,要求补办审批手续;对举办会议等未实行政府采购问题,要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未经批准划拨国有资产问题,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对多申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问题,要求予以纠正;对未及时撤销所属企业银行账户问题,要求尽快清理、撤销;对所属中国国际商会未经批准组织境外职业资格考试并收取考试费问题,要求责成其及时办理审批注册手续;对所属招待所未经批准出租国有资产问题,要求补办有关手续,并将所得收入按规定上缴;对所属单位少计支出、决算报表与会计账册不符问题,要求责成其调整会计账目及决算(草案);对所属单位发票管理不规范问题,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以前年度审计查出问题未整改问题,要求抓紧整改。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贸促会应规范部门预算编报和执行工作,严格按预算批复支出范围开支,加强会本级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此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贸促会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对所属单位少计支出、决算报表与会计账册不符问题,已调整会计账目和决算(草案)。其他问题正在整改中。
附件:1.贸促会2011年度预算执行总体情况表
2.贸促会2011年度重点审计单位和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表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