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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钢:大力推进当前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各项工作

作者: 发布于:2015-06-24 11:23:38 来源: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1年全国GPA谈判应对及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总结

 
  财政部国库司司长翟钢
 
  (2011年5月27日)
 
  同志们:
 
  经过大家共同努力,这次会议圆满完成各项议程,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规模较大,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政府采购处(办)、政府采购中心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中央GPA研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外,还特别邀请了中央纪委、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各财政厅(局)领导参加会议,会议人数达到200多人。借此机会,我代表财政部国库司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各财政厅和相关部门的领导在百忙之中拨冗参加我们的会议,表示衷心的感谢。
 
  会议讨论中,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财政部在“十二五”开局之年召开这次会议,非常及时,部党组成员、部长助理王保安出席会议作重要讲话并参与讨论,对政府采购工作寄予了殷切的希望,大家深受鼓舞。王助理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亮点纷呈,令人耳目一新。讲话既肯定了“十一五”时期政府采购工作成绩,指出了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了“十二五”时期政府采购工作和加入GPA谈判面临的形势,又对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和应对GPA谈判工作做了明确部署,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会议所通报的加入GPA最新谈判情况和部署的近期重点应对工作,以及对今年出价工作的安排,使大家对加入GPA前需要开展的工作有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认识,指导性很强。
 
  大家认为,10个部门和单位从监督管理操作执行等方面介绍的工作经验,GPA研究工作组5个专业组和5个地区介绍的出价研究成果以及提出的应对谈判的意见建议,是各地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GPA研究工作组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总结,凝聚着大家的智慧和汗水,具有很好的典型示范意义和借鉴作用。与会代表纷纷表示,回去以后,将结合贯彻落实王助理重要讲话精神和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后加以吸收。
 
  大家一致认为,这次会议虽然时间紧,但在两天的时间内畅议了“十二五”发展规划,商议了GPA谈判应对工作,交流了工作经验,内容实,节奏快,既体现了务实高效的良好会风,也展现了团结和谐、共商改革发展大计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坚定了大家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决心和信心,收获很大,开得非常成功。
 
  下面,我结合对王助理讲话的理解和大家讨论的情况,谈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扎实推进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各项工作
 
  政府采购管理从十多年前的初步探索向今天的全面协调发展阶段转变,这个转变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历史的必然,王助理的重要讲话,正是基于这种转变,以发展的眼光对“十一五”时期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深刻分析了“十二五”时期政府采购管理改革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勾勒了政府采购发展的蓝图,指明了改革的方向,理清了工作思路,鼓舞了斗志,坚定了我们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事业的信心和决心。为全面落实部领导讲话精神,扎实推进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各项工作,这里我重点强调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全面认识“十一五”时期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成效。
 
  “十一五”时期,政府采购工作无论从采购规模、体制机制、法规制度以及队伍建设等各方面来看,都取得了巨大进展,这是全国各级财政监管部门、操作执行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数万人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成绩来之不易。虽然目前在执行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社会上还有各种评论与看法,但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阳光” 制度安排,在国家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职能作用的社会影响力正日益扩大,我认为,这是政府采购工作推进十余年来取得的最重要的成就,也是推进我们事业进一步发展的核心动力。
 
  历史的、全面的认识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取得的成效,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一是作为政府支出管理基本制度的地位已日渐巩固。从1998年国务院明确提出构建公共财政体系以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作为政府支出管理三大基本制度的相关改革即开始全面推进。目前看来,政府采购的资金构成、采购对象、实体范围等内容已发生很大变化,采购活动也从初期的部门自身支出向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拓展,政府采购的管理职能已广泛作用于政府及所属机构的各类购买性支出活动中;二是“阳光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大幅提高。“十一五”期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算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及多次中央纪委全会、国务院廉政建设工作会议,都将政府采购作为反腐倡廉源头治本的重要措施。目前,无论是党委、政府还是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管理改革都比较重视和关注,应该说,政府采购作为“阳光制度”的概念已深入人心;三是政策功能已在经济社会不同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在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政府采购被明确为财税、金融外的另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国家重大战略规划中,都将政府采购列为重要的扶持政策。现在看来,政府采购在支持国家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甚至比其他财政手段更有比较优势。目前,采购政策功能正从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信息安全向扶持中小企业、鼓励科技创新等方面推进。
 
  我在这里强调“十一五”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突出成效,就是想说明一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局面,已经形成不可逆转之势,所有政府采购战线同志们付出的艰辛乃至承受的委屈都是值得的。“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这里我也希望所有政府采购战线的同志们按照这个要求,积极培育一个积极健康的政府采购工作心态,做到胜不骄、败不馁、攻不破、压不倒,坚定信心,将构建“阳光制度”的艰辛工作变成引以为豪的“阳光事业”。
 
  (二)大力推进当前政府采购管理改革各项工作。
 
  王助理讲话中对形势、任务及相关措施做了全面阐述,其主线是推进发展,重点是锐意创新。我在这里把当前政府采购管理改革面临的形势概括为几句话,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为全面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创造了新机遇;积极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新思路;经济全球化和加入 GPA谈判,使政府采购管理面临新挑战;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为政府采购工作增加了新动力。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当前政府采购管理改革的重要任务就是从四个层面上推进各项改革,实现“四个转变”:
 
  一是,在职能定位上,要从注重监管职能完善向同时强化调控职能转变。目前理论界提出了公共采购职能的概念,我认为,这不仅是采购范围的扩大问题,更是职能定位变化的问题。政府采购管理要在继续深化对采购活动监管职能的基础上,要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发挥好政府采购作为财政监督手段、调控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进一步体现出公共财政政策工作的目标指向。
 
  二是,在管理体制上,要从注重巩固“管采分离”管理体制向同时突出预算部门的执行主体责任转变。就是既要从采购活动监管角度,又要从预算执行监管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我们的管理体制,明确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职责。要继续推进完善“管采分离”管理体制,处理好集中与分散的关系,同时充分发挥预算部门在采购需求、采购活动、合同履约及采购政策实施中对所属单位的监管职能作用,完善符合《政府采购法》和《预算法》规定要求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职责体系。
 
  三是,在管理方式上,要从注重行政监管手段的完善向更好运用市场机制转变。要针对政府采购横跨“行政”与“市场”的不同特点,一方面,要继续完善行政监管手段,充分运用财政、审计、监察等多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另一方面,要努力促进竞争、明确规则、公开信息及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同时,还要充分重视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的市场特点的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招投标规则及评分办法,以最终形成有利于采购市场规范与发展的政府采购品牌选择和价格形成机制。
 
  四是,在政策功能上,要从注重发挥政府采购市场导向性作用向提高对外开放适应能力转变。随着我国加入GPA谈判进程的加快和GPA成员国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关注度的提高,目前直接采用清单制或单一政策实施途径的办法已受到极大制约,政府采购管理既要继续实施扶持中小企业、支持国货和鼓励创新的采购政策,也要提高对国际采购规则的研究与适应能力,要探索出既符合国际规则又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政策综合实施办法,以切实保护国家经济安全与产业发展利益。
 
  “十二五”期间政府采购管理改革的任务,是大家讨论非常热烈的问题。王助理讲话中包含了“四个转变”的内容,大家既要深入理解,也要将其作为指导当前采购管理各项工作的核心原则要求。总之一条,深化改革是政府采购职能作用发挥的基础,是“十二五”政府采购管理发展的主线,也是我们当前及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中心内容。
 
  (三)把握好政府采购在财政整体改革中的角色定位。
 
  “十一五”期间,政府采购改革与其他财政改革的关系越来越紧密,目前,不仅大部分地方的部门预算开始细化到工程、货物和服务分类,部分地方还细化到了采购项目,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支付及资产管理的衔接也取得了很大进展,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中央对行政经费控制力度的加大,政府采购与“三公经费”管理的配合工作也愈益深入。同时,在农机具购置补贴、中小学免费教材、保障性住房及家电下乡等一系列民生政策实施过程中,政府采购也都开始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无论从现代公共管理理论上,还是从国家层面的行政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上来看,政府采购管理都是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预算执行管理的一个环节,也是财政宏观调控工具的天然构成。十多年来的改革实践证明,政府采购管理只有全面融入财政管理体系才能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这里我着重说明一下,前段时间,有文章提出了将部分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从财政管理中分离出来,另建政府采购协调管理体系的观点。我们认为,这种说法实际上是仅从购买电脑、家具等具体行为来看待采购管理,脱离了政府支出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忽略了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功能,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的,在实践上也是行不通的。
 
  “十二五”时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财政改革的中心任务,一是要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与支出结构调整需要,继续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进一步将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作用覆盖到所有政府支出及公共事务范围。二是要适应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水平,继续大力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财政其他改革的融合工作,其目标就是建立完整的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体系。三是要适应财政完善宏观调控需要,加强与预算、税收、国债、贴息等调控手段的协调配合,促进“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经济社会目标的实现。
 
  二、对会议中大家关注几个问题的说明
 
  大家都知道,政府采购面临的情况复杂,监管的链条长,热点问题多。会议中大家提到的问题,既有法律制度建设上的问题,也有操作执行上的问题,既有悬而未决的老问题,也有从未出现过的新问题,有些我们正在着手解决,有些近期还难以解决。下面,我就讨论中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向大家作一说明。
 
  (一)关于提请会议讨论的法规制度。
 
  为保证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借鉴以往的经验,这次会议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最新稿、《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暂行办法》作为内部资料提请大会讨论,讨论中大家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回去将认真研究整理并加以吸收。鉴于讨论中大家高度关注条例,下面我重点就条例的起草过程向大家做一说明。条例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一档立法项目。财政部自2009年6月始对条例2005 年送审稿进行修改,2010年1月1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1年1月底,结合征求到的意见,财政部又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对条例征求意见稿进行了5次修改。修改的指导思想主要基于以下五点:一是坚持在政府采购法的框架内修改,对法律规定较原则的内容进行延伸、解释和细化。最新稿沿用政府采购法体例,共分为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9章90条,较原送审稿113条减少23条,修改比例达到80%以上。二是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协调,尽可能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协调的主要问题是对工程的界定。最新稿进一步清晰了工程的概念,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中的货物和服务的法律适用,对不招标投标的工程做出了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同时,对政府采购工程的预算执行和政策功能的监管作了规定。三是本着立足现状、解决问题的原则,对政府采购法立法后评估和2008年全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反映的问题予以解决。包括财政性资金的含义、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和设置要求以及监督考核、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实现方式、电子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供应商的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的必备条款、采购人违法违规的处理等大家关注的重点问题。四是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和现行规章制度中行之有效的有关内容吸收进来,以法规形式予以规范。主要体现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进口产品的审核管理、质疑投诉处理与决定等几个方面。五是对政府采购法在适用中容易出现争议的内容予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如明确了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情形及适用方式、界定了恶意串通的具体行为等。同时,还对政府采购法条文中出现的合理商业条件、回避的利害关系、重大违法记录、单一来源中唯一供应商等关键词语做出了解释性规定。下一步,财政部将把大家对条例的意见建议向国务院法制办进行专题汇报,并配合其加快立法进度,力争推动条例年内出台。对于这次上会讨论的三个法规制度,大家回去后还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也请及时向财政部反应。
 
  (二)关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自2005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以来,财政部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预算、评审、合同、进口产品审核和首购订购等5个管理办法,初步形成了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基本政策框架。但由于种种原因,国家层面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一直未能进行,事实上未形成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正常执行外,上述政策大多并未实施。与此同时,一些地方在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北京、天津等十多个省级地区和南京等个别市级地区制定了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措施,许多地方还开展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的自主创新起到了引导和促进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各地的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不统一、目录不互通,认定为自主创新产品的绝大多数是本国企业特别是当地企业的产品,客观上割裂了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市场,形成了地方保护。
 
  2009年底以来,欧美国家对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出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做法高度关注,多次通过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美商贸联委会等双边和多边机制提出质疑,认为制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及将自主创新与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的做法,将对欧美国家的企业造成歧视。同时,对自主创新产品实行目录制,受认定程序、更新频率等因素影响,目录中自主创新产品的时效性将难以保证。为应对外方对我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高度关切,今年 1月胡锦涛主席访美期间,我国政府作出了创新政策与政府采购优惠不挂钩的承诺。5月上旬举行的中美战略和经济对话中,我国政府再次重申了有关承诺。根据上述情况和当前面临的形势,财政部研究决定,对不涉及具体采购优惠的措施予以保留,明确停止执行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具体采购优惠的办法,不再制定外方关注度较高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同时,结合国家支持自主创新的有关替代政策,探索政府采购扶持创新产品的其他实现方式,积极构建新的促进科技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
 
  财政部将于近期下发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评审、合同3个办法。同时,修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和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中与自主创新直接挂钩的表述,原进口产品审核、首购订购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维持不变。也请各地区财政部门抓紧发文,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当地出台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此外,我们也注意到,近年来,少数地方在工作实践中,在具体操作和政策层面,出台了一些保护本地企业的措施,诸如出台一些限制和歧视外地企业的规定、缩小信息公开范围等等,这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维护全国政府采购市场的统一,是背道而驰的。对此,财政部是坚决反对的,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清理和规范。
 
  (三)关于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关于管采分离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历次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代表始终关注的问题,财政部也多次就这一问题作出说明,但至今仍有部分同志存在模糊认识,而且有些模糊认识经媒体报道后被放大。正本才能清源,我们认为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
 
  目前政府采购管理中的“分级管理”、“管采分离”和“集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设计,是《政府采购法》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其中,“管采分离”又是整个体制设计的核心。我们认为,现阶段的所有采购制度调整都要符合这一基本指导思想。《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赋予了采购预算管理、信息管理、方式管理等职责,从目前法律制度及具体管理实践看,已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政府采购法》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是采购代理机构,其职能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并提出了地域性、非强制性和独立性的三项设置原则。这些规定是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设计思想的具体化、明确化,符合我国政府采购管理现实和未来发展方向。也正是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公共管理权力“制约协调”的指导思想和政府支出管理中的成本效益原则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发挥,我们的工作才取得了如此显著的成效。因此,我们要再次重申,当前不是要不要取消这种管理体制的问题,而是如何进一步加强管采分离管理体制建设,推动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问题。此外,关于不同层级集中采购机构之间缺乏业务指导和工作交流问题,我们认为,这是由目前我国实行的行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以及《政府采购法》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独立设置要求决定的,在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一级采购的管理体制下,各级依法独立设置的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必然不存在业务指导和隶属关系,工作交流只能通过监管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进行,这也是落实管采分离的必然结果。
 
  我们曾反复强调,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共属一项事业,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无论从历史渊源,还是从价值取向上来看,两者都有很好的合作基础。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是唇齿相依、唇亡齿寒的关系,希望大家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落实到具体工作上,财政部门要在制度规则、管理环境、经费保障等方面为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支持和保障,切实做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用实际行动支持集中采购事业壮大。集中采购机构要通过专业化操作,将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每项具体采购活动中,要坚决拒绝采购人超出法规制度规定的不合理要求,确保采购各个环节程序规范。
 
  伴随着改革成效,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尤其是制度不健全、监督管理薄弱、行业自律缺失、采购专业化水平低等问题较为突出。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我们必须通过创新管理来应对这些新的政府采购问题和管理要求。要创新政府采购管理理念,牢固树立“管理是手段、服务是根本”的管理理念;要改进和优化管理方式,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人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充分和良性竞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行区域联合采购;要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始终把是否能满足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及时调节复杂矛盾,有效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衡量我们服务水平高低的标准;要夯实管理的服务基础,通过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四)关于评审专家管理问题。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制度设计,评审专家代替行政机关行使采购决策权,因此,专家选取和评审环节是保证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重要因素。从大家讨论和我们掌握的情况看,目前评审专家还存在职业道德缺失、法律意识淡薄、专业素质不高、评审随意性大等诸多问题,不但无法保证采购的质量和效果,而且严重损害了政府采购的声誉和形象。2003年,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下发后,中央和各省均按办法要求开发和建设了各自的专家库,投入使用后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工作的不断开展,近年来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集中体现在专家分类标准不尽合理、专家数量过少、专家抽取存在漏洞、缺少对专家日常性监管机制等几个方面。
 
  对此,财政部高度重视,一是重新开发新的专家库。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专家库系统建设方案,并已启动新的专家库建设工作,预计年底前可以投入使用。在系统的整体规划上,新的专家库既是一个独立使用的系统,又是一个无障碍嵌入的模块,可以与正在开发建设的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实现顺利对接,并通过授权方式,实现专家资源全国共享。在系统功能的设置上,增加了保密措施、组合查询、统计分析、语音通讯、自动预警、考核评价、网上培训等功能。二是改进专家管理。修订2000年政府采购品目分类标准,结合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专家分类;按照“组织推荐为主,个人申请为辅”的原则,通过有关部门向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广泛征集专家,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专家入库标准。三是加强专家评审现场管理制度建设。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常年处于一线、熟悉情况的优势,邀请部分集中采购机构参与研究制定专家评审现场管理办法,明确法律、经济和技术专家各自的评审内容、评审现场操作机构和专家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专家违规评审的情形和评审现场特殊情况的处理等问题。我们认为,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基础上,再辅之以严格的违规处理,上述问题都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五)关于集中采购机构被并入“统一监管平台”问题。
 
  2006年以来,以湖北省为代表的一些省份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买卖等领域推动建立“统一监管平台”。我们认为,将建设工程、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买卖等纳入“统一监管平台”,特别是在《招标投标法》“管采合一”和“多元化的分散”管理体制下,从有利于加强监管的角度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将已经实行“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纳入“统一监管平台”,将会加大现行单一化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与多元化的公共交易管理机制的矛盾,带来各部门监管职能的混乱,不适应建立相互制约机制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要求。
 
  财政部曾于2009年1月向中央纪委、监察部反馈了以上意见,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非常重视,认为财政部意见有道理。目前,湖北省已将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从综合招投标中心独立出来。但这个问题在其他一些地方却存在扩大化的倾向,有的地、县不仅将集中采购机构纳入“统一监管平台”,还将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纳入 “统一监管平台”。鼓励和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进行创新,是我们始终坚持的观点。但依法行政要求我们,任何一项改革创新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下一步,财政部将就有关情况向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预防腐败局进行专题汇报,并积极配合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就政府采购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推动解决一些机制和制度建设中的问题。
 
  (六)关于政府采购宣传和制度建设问题。
 
  讨论中有很多同志提出,政府采购目前负面报道较多,由于对政府采购了解不深,有的报道还存在不实之处,不但造成了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误解,也增加了我们的工作压力,希望财政部加强政府采购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改革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我们认为这个意见很有道理。应该说,多年来,我们通过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和政府采购协作媒体,在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宣传、社会关注热点的引导、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告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受政府采购专业媒体受众面窄等因素制约,宣传效果离我们的预期还有一定的距离。下一步,一方面,我们将在继续利用好专业媒体专业优势的基础上,拓宽宣传渠道,加强与大众化宣传媒体的联系与沟通,扩大宣传范围。把正面舆论引导和负面舆情处置结合起来,着力加强网络信息的收集、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处置不实信息,及时消除负面影响,防范相关炒作。另一方面,我也希望我们的专业媒体能够进一步加强对自身工作人员的学习和培训,积极采用大家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开展宣传,不断提升报道的深度和水平,达到提高战斗力,扩大影响力,增强凝聚力的目的。
 
  在讨论中,许多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代表提出,当前的形势和任务对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财政部研究制定办法的力量相对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可以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建议财政部将急需研究起草的制度办法,以课题的形式委托给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帮助研究起草,这样既可以发挥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积极性,增强制度建设的组织力量,也可以提高制度办法的可操作性,加快制度建设的速度。我们认为,这一建议非常好,我们将在今后制度研究工作中,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与联系,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各地的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研究制定有关办法,上下联动,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推进制度建设工作。
 
  (七)关于加入GPA谈判的应对工作问题。
 
  在会议讨论中,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通过本次会议,全面了解了我国加入GPA谈判进展情况,进一步认清了谈判形势,明确了应对工作任务,增强了开展谈判应对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GPA研究工作组的代表认为,地方出价研究有明显进展,为统筹考虑中央和地方出价奠定了较好基础。地方代表提出,工作组和有关地区介绍的出价研究工作值得借鉴,工作组的相关研究对今年出价具有指导性。下面,我对会议中大家比较关注四个方面的内容做进一步说明:
 
  一是关于请国务院对谈判应对工作进行部署问题。不少地方提出,地方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GPA谈判应对工作力度有限,建议财政部请国务院对此做出部署,以引起当地政府重视。本次会议前,很多地方财政部门也提出过类似建议。财政部对这些建议非常重视,也做了很多努力。此次会前,国库司还专门向国办秘书二局做了汇报,建议请国务院对谈判应对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并明确地方和国有企业出价工作机制。国办秘书二局工作层初步表示同意。本次会后,财政部将继续加强沟通,尽快就此事向国务院上报请示报告。
 
  二是关于加大对谈判应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一些部门和地方希望财政部加强指导谈判应对工作,进一步明确出价思路。自我国启动加入GPA谈判以来,财政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今后还将继续加大力度,组织开展更多的培训和研讨会,并将前期研究成果分门别类的印发中央部门和地方研究参考,还将通过工作简报及时通报GPA谈判动态、工作安排及有关部门和地方好的做法。
 
  三是关于加强GPA宣传。许多代表建议要加强GPA工作宣传,以便各方了解GPA,更好的支持谈判应对工作。财政部对GPA宣传工作一直非常重视,多次提出宣传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实施,主要是如何把握宣传尺度和引导舆论方向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宣传工作不能久拖不决,现在已到了加强宣传阶段。财政部指定媒体和协作媒体可以此次会议为契机,按照客观情况为主,由浅入深的原则开展宣传。财政部也将对下一步宣传工作做出安排,并指导媒体的宣传工作。
 
  四是关于安排GPA专项经费。有些地方希望财政部对GPA谈判应对工作提供专项经费支持。我们认为,地方开展GPA应对工作确实需要经费支持,但按现行规定,设立专项经费需报请国务院审批,特别是审计署明确要求减少对地方的专项补助,因此,中央专门安排地方GPA经费难度较大。目前,中央部门的GPA经费已通过部门预算统一安排,建议地方财政部门比照中央做法,在部门预算中一并考虑。
 
  同志们,这次会议是在政府采购工作上台阶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也是一次承上启下的会议,会议开得很成功,希望大家回去以后,切实做好三件事:一是要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特别是王助理的重要讲话,提出了政府采购改革和谈判应对的思路和方向性问题,许多观点还是第一次提出,大家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系统地理解讲话内容,掌握精神实质,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增加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二是要及时汇报传达。大家要及时向政府和部门领导汇报会议的情况,取得部门和政府领导的支持。财政部门不但要自己把握好、领会好会议精神,还要采取多种形式将本次会议精神传达下去,统一思想,明确任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要抓好贯彻落实。这次会议提出的工作思路是清晰的,任务是明确的,GPA研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各地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在认真领会的基础上,把会议精神贯彻好、落实好。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统筹安排应对工作,并抓紧落实今年提交出价的各项安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下一步政府采购工作的规划和要求,将王助理讲话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并切实采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同时希望GPA研究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继续支持财政部工作,全面完成谈判各项应对工作。
 
  最后,端午佳节即将来临,我代表财政部国库司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祝大家节日快乐,阖家幸福。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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