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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2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6-24 10:32:28 来源:新疆政府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4号)要求,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自治区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自治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自治区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国土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定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指导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自治区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指导和审核地(州、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州、市)、县(市)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拟订实施自治区耕地保护和开发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机制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听证、发放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自治区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自治区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自治区重大专项土地调查,指导地方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承担报国务院和自治区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国家和自治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自治区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及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自治区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地质勘查项目;依法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自治区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责任。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全区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的统一管理;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管理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国土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收益分配制度,指导、监督自治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自治区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决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自治区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审查和推荐工作。开展自治区土地和矿产资源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和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单位及内设机构情况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内设21个处室,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调控和监测处、规划处、财务处、审计处、耕地保护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建设用地管理处、地质勘查处、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开发管理处、地质环境处、科技外事处、政治部(人事处)、宣传教育处、执法监察处、机关党委(党建处)、纪检组(监察室)、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另下设行业工会、自治区处理土地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信访办、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临时性机构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新建兰新铁路第二双线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部门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入预算情况。2012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机关收入预算总额3910.54万元,其中:一般预算拨款3677.54万元;基金预算拨款233万元。
 
  按照功能科目分:城乡社区事务类233万元;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类3677.54万元。
 
  (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情况。2012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3910.5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924.54万元,主要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项目支出1986万元。
 
  按照功能科目分:212类—城乡社区事务支出233万元;220类—国土资源气象等事务支出3677.54万元。见下表:
 
  四、2012年“三公经费”安排情况
 
  2012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222.4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零元;公务接待费预算62.7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零元;公车运行维护费预算159.72万元。具体见下表:
 
  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是指本单位当年部门预算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数(含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
 
  2012年“三公经费”支出方向说明
 
  (一)公务接待费用预算62.71万元,是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外宾接待)费用及外省市学习交流接待等。在各项接待中,将按照厉行节约要求,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159.72万元(购车费为零),车辆运行及维护费主要用于厅机关日常公务运转,政策调研、项目监督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干部考核考察、土地整理项目和地质勘查项目检查验收督导、各地国土资源执法检查等公务用车的油料购置、日常维修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租车费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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