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民委(宗教局)2012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6-24 10:29:37 来源:新疆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4号)要求,现将2012年自治区民委(宗教局)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和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地(州、市)、县(市、区)政府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3、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4、参与拟订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执行中央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负责自治区清真食品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5、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6、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7、组织实施国家的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8、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办好宗教院校。
9、指导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协助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10、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区朝觐管理工作。
11、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有10个内设机构、4个直属事业单位和2个协会。
(三) 人员编制
1、我委(局)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总数为103名。其中机关行政编制共98名,参照公务员管理编制5名。实有人数94名(含3名假休人员)。
2、四个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民族宗教政策研究所、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规划出版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族宗教丛书编辑室)机构规格均为县(处)级,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共有编制74名,实有人数为68名。
3、新疆伊斯兰教协会(参照公务员管理)
按照新政办[2001]6号文件规定及新机编办[2011]92号,列事业编制15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10名。
4、新疆佛教协会(参照公务员管理)
按照新政办[2001]6号文件规定,列事业编制6名,全额预算管理,现实有人数6名。
二、2012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及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部门预算反映了(含本级、4个事业单位和2个协会共计7个部门)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预算数。
(一)2012年度收入预算总计13616.85万元
1、财政拨款2766.85万元;
2、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10850万元。
(二)2012年支出预算总计13616.85万元
1、财政拨款支出2766.85万元(包括本级、4个事业单位、2个协会)。
(1)基本支出1804.85万元(基本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962万元(包括本级、4个事业单位、2个协会的专项费用)。
2、行政单位预算外资金10850万元。
三、2012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
2012年自治区民委(宗教局)“三公经费”支出预算40.24万元,其中:
(一) 因公出国(境)未安排预算;
(二) 公务接待费5.01万元,主要用于各类公务接待;
(三)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5.23万元,主要用于编制内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费、保险费等运行维护支出。
附:2012年自治区民委(宗教局)部门预算公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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