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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地税系统2012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

作者: 发布于:2015-06-24 10:18:09 来源:新疆政府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24号)和《关于政府网站发布预算信息有关事项的通知》(新政电政办[2012]5号)文件要求,现将自治区地税系统2012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报告如下:

 
  一、地税系统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区地方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征收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2012年税收收入任务
 
  地税系统将在连续多年保持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基础上,继续加大组织收入工作力度,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级税收收入计划568亿元,增长24.8%。
 
  三、机构情况
 
  自治区地税系统实行机构、人员、经费、干部“四垂直”管理,为自治区一级预算单位,机构设置为3级,即自治区地税局,地(州、市)地税局、县(市、区)地税局。全系统共有19个地(州、市)地税局、87个县(市、区)地税局、22个直属派出机构和290个基层税务所,共计136个预算单位。
 
  四、2012年地税系统总体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入预算92,858.8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92,354.85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504万元。
 
  (二)支出预算92,858.85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64,436.81万元,反映地税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工资津贴、社会保障缴费等;商品服务支出预算,主要用于办公费、会议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公务招待费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预算,主要用于住房公积金、离退休人员退休费和地区津贴补贴等。
 
  2、项目支出28,422.04万元,反映地税系统为提供纳税服务而发生的专项经费。包括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涉税案件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纳税服务宣传经费,用于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增强依法诚信的纳税意识;票证印制费,用于税票、发票、税务登记证及纳税申报表等纳税凭证的印制;信息化建设及运行费,用于更新信息化设备及网络运行费用,如12366纳税服务热线、网上申报、征管软件的升级改造、安全加固等;基本建设资金,用于办税服务厅、征管业务用房的新建、维修等;协税护税经费,用于依靠社会力量加强税源控管,支付协税护税、有奖发票奖金等;其他税收事务支出,用于地税系统干部教育培训、知识更新、车辆购置等;机关服务用于地税机关的后勤保障支出,如:物业费、各种维修费、通讯费、车辆运行费等。
 
  五、“三公经费”预算
 
  2012年系统预算中,安排“三公经费”支出预算4,577.69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100万元;公务接待费143.56万元;公务用车费4,334.13万元,包括公务用车运行费2,834.13万元,车辆购置费1,500万元。
 
  附件:2012年自治区地税系统部门预算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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