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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率先出台投标履约担保办法 对担保机构设“门槛”

作者:董莹 通讯员 温辰生 发布于:2016-08-04 09:23: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或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提供担保的方式不仅可以缓解供应商的压力,也能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放心,但是如何避免担保风险呢?
 
  河北省财政厅历时三个月研究出台了《关于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履约担保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担保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及相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担保机构具有审查义务。
 
  “《条例》对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有明确规定,但现在的担保机构良莠不齐,一旦出现风险问题追究责任也不易。基于这种情况,我们按照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了该《通知》,目的是为防范政府采购投标、履约担保风险,降低政府采购投标、履约资金成本,节约政府采购资金。”河北省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吴建明表示,该《通知》与财政部下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的不同之处在于,该省没有指定试点担保机构,而是对担保机构设定了“门槛”,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都可以参与进来。所谓“门槛”即:一是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银行版)中“对外担保信息概要”栏无不良记录;三是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上年末或上月末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占净资产的50%以上,但加本政府项目担保额后,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倍;四是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中有投标担保和履约担保业务范围的专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据了解,河北省担保业务操作的流程为:首先供应商根据自身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自愿向符合条件要求的担保机构提交投标担保或履约担保的书面申请及相关申请材料,担保机构就供应商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据自定供应商条件及评价标准,自主决定是否给予担保。
 
  担保机构审查通过,与供应商签订委托担保合同。担保机构向供应商出具统一格式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供应商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或履约担保函。若供应商未按担保函、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由担保机构无条件先行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代偿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再根据委托担保合同向供应商追偿代偿款。
 
  关于担保费率,《通知》中规定,由供应商和担保机构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由于政府采购履约率高,履约风险小,担保机构要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给予费率优惠,其中对涉及农业、教育、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等民生项目,以及供应商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担保费率还要进一步下调。
 
  那么,在担保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具体承担哪些责任呢?对此,《通知》明确了责任划分。供应商或担保机构违反委托担保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担保机构行为给采购人、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担保函或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不履行义务的担保机构应当向担保业务监管部门和征信部门报告;因采购人或供应商行为造成《政府采购合同》解除或产生纠纷,致使合同资金不能按时、足额支付的,应由责任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通知》出台前,我们经过了多次调查研究,并到北京、河南等试点省市进行了考察,后经省财政厅条法处多次修改,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才正式出台,目前看来,担保机构还是比较积极的。”吴建明最后补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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