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制度体系护航阳光采购
作者: 发布于:2015-08-18 16:18: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提出各级政府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
2011年,财政部印发《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决定在中央本级和北京、黑龙江、广东、江苏、湖南、河南、山东、陕西等省(市)开展为期两年的信用担保试点工作。2011年年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要求采取预留份额、价格扣除、鼓励联合体投标和鼓励大企业分包等措施,切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9.品目与限额制度体系
2012年5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财库﹝2012﹞56号),对原《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进行了修订。该目录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结束后,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目录》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正式发布相关分类标准。
在集中采购目录制定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各省市印发了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10.进口产品管理制度体系
2007年,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明确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管理流程和采购管理流程,以规范进口产品政府采购行为。
办法要求,采购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采购人没有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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