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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采购中心主任孔刚 强化采购需求监管

作者: 发布于:2015-08-18 11:38: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我国政府采购虽然发展速度很快,但采购规模占GDP的2.5%以内,不到国际水平的四分之一,国外主要国家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到GDP的10%以上。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有2000年1月1日施行的《招标投标法》、2003年1月1日施行的《政府采购法》、2003年11月17日施行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及2004年9月1日同步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对于广东省来说,还有2010年3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实施〈政府采购法〉办法 》等。

 

  政采改革成效显着

 

  经过十多年改革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日趋完善,采购规模逐年攀升。财政部统计的政府采购数据显示,全国采购规模从2002年的1009亿元扩增至2012年的13977.7亿元,年均增长30%左右。资金年均节支率为11%。

 

  具体到广东省,2002年-2010年政府采购规模连续九年位居全国第一,从改革前2002年的83.47亿元达到2012年的1232.69亿元,发展速度很快。

 

  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GDP的2.5%以内,不到国际水平的四分之一,国外主要国家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到GDP的10%以上。

 

  我们知道,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很明确的,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从采购范围来看,与国际上主要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是狭义的,不含公共工程采购,仅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相关各方权利责任要明确

 

  当前,政府采购现存主要问题表现在对价格、效率、质量的控制,以及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关系等方面。我的发言主要是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要点思考。例如,政府采购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事项。

 

  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包括监管部门、操作参与方、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与采购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采购人、供应商等。

 

  个人认为,作为监管部门,应该从源头抓起,从重视采购程序监管转向对采购需求强化监管。具体来说,就是要从采购预算、采购标准抓起,牵头制定统一的采购需求标准,以杜绝超标准采购、豪华采购现象。同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例如严格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支持企业创新研发(首购制度)、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强制采购节能减排产品等,在体现宏观调控作用的同时,还可引导社会消费取向。

 

  作为集中采购机构,目前性质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与社会代理机构的区别在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品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操作。社会代理机构的操作对象是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截至2011年,全国社会代理机构有2785家,广东省备案从业的有200家以上。

 

  评审专家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专家组是临时机构,专家是以个人身份行使评审权力,评标结束专家组即解散,没有能力担负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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