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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全国政府采购研修班 梳理法规体系

作者: 发布于:2015-08-06 13:58: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正确运用质疑、投诉救济制度
 
  所谓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进行质疑、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一项制度。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知道或应知其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的,可在答复期满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王周欢提醒道:"过了7天供应商再进行质疑,采购人受不受理?此时,采购人是可以不予受理的。如果过了7天,供应商通过其他途径到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这属于投诉信息来源的处理,与供应商正常的质疑、投诉处理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不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或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质疑,或超过投诉有效期,或以具有法律效力文书送达之外的方式提出的投诉,财政部门均可认定为无效投诉。
 
  为能更加直观地让学员正确理解和运用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王周欢特意举了实际工作中的案例加以说明。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中,某供应商前去代理机构购买标书,代理机构认为其不具备相关要求,没卖标书给该供应商。
 
  对此,供应商便开始就上述事项提起质疑、投诉,在投诉处理结果未下来前,该项目最终采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得知该消息的供应商非常愤怒,再次进行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等,此时财政部门回复,该供应商没参与该项目,只有参与项目的供应商才有权进行质疑投诉。
 
  对于上述案例,究竟如何界定供应商运用救济制度是否合理合法,王周欢表示:"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项目公告阶段,所有潜在供应商均可质疑、投诉,一旦进入采购阶段就只有参与的供应商方能进行质疑、投诉。"
 
  两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衔接
 
  2012年2月1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第二条规定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范围,"立法者的意图在于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强化《招标投标法》对强制招标项目的监督管理,此外,更主要的目的还在于明确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范围。"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2011年初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国务院已将其列入立法计划,力争年内出台。
 
  "实际上,国发办[2009]35号要求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强化和实现依法采购;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坚持预算约束,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以及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是制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依据。但目前还未能较好的实行。"王周欢补充说道。
 
  在探讨"关于工程和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定义及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问题"时,王周欢提出,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但应执行国家的政府采购政策;采用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这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预留了立法的空间,体现了两法的协调,政府采购工程采购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但在预算执行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方面应执行《政府采购法》。"王周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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