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期全国政府采购研修班 梳理法规体系
作者: 发布于:2015-08-06 13:58:1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政府采购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有哪些?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是怎样的?如何界定财政性资金?4月19日上午,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表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囊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五个层次,并围绕政府采购法的理解与适用展开论述,为参加本期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的学员们,奉上了一道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信息"大餐"。
王周欢提出,各地相继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建设在省级起步较早,深圳、海南等地的地方性法规也颇有特色。作为特区,深圳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在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对《政府采购法》做出了创造性突破。
在近3小时的授课时间里,学员们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一位来自江西的学员在听了王周欢的讲课后拍手赞绝:"王老师讲课详略得当,重点突出,他将有关政府采购的零散知识点归纳、总结成一条主次分明的脉络,让我们受益匪浅。"
应更重视发挥政采政策目标
《政府采购法》中明确指出,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例如,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明确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而对于非预留项目,该办法也规定了价格扣除的优惠,即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等。并且,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同时,要求相关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多举措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事实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强调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很有意义和帮助的,恰如其分地强调和运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能够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其实,国外也在强调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如美国采购本国货以及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王周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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