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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期全国政府采购研修班 着重讲解热点话题

作者: 发布于:2015-08-06 13:56:0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如何认定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投标文件是否可以规定发售的时间?投标文件的传真件是否有效?开标时未将开标一览表内容全部唱出,未唱出的内容是否可以作为评审的依据?针对在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公告与投标、开标与汇标、评标、中标结果公告、质疑与投诉、合同签订与履行、非招标采购方式等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王周欢向学员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剖析。
 
  资格预审后无需再后审
 
  什么是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包含哪些内容?王周欢解释道:"资格审查既有对投标人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注册情况、经营状态、是否存在准入禁止等,也有对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例如,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设备配备及技术能力等,投标人还要提供包括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明、许可证明、业绩证明、财务报表等材料。"
 
  那么,已经进行资格预审是否还需要进行资格后审?王周欢分析说:"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出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前,先发出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标人按规定提交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方可参加投标。而资格后审是指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经过评标已有中标人选后,再对投标人或中标人选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此时,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警惕招标文件倾向性
 
  如何认定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王周欢运用大量案例,深入分析,避免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少走弯路。
 
  案例一,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产品的主机必须采用德国进口的是否构成倾向性?案例二,在医疗器械产品采购项目中,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中将某特定材料作为实质性指标是否构成倾向性?案例三,将某产品特有私有协议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是否构成倾向性?
 
  面对上述问题,王周欢展示了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的几种常见表现形式,即指定供应商和确定品牌、以某品牌特有的技术参数和特殊功能作为招标文件的技术需求或规定投标产品某一部件或材料的原产地和品牌等,在招标文件中,如遇到上述情形,一般可认定该招标文件存在倾向性。
 
  而对于如何避免招标文件对潜在供应商构成限制,王周欢表示:"如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具备《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无论《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或《反垄断法》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供应商可参照比对招标文件是否对自身投标构成限制。"
 
  澄清与修改招标文件需书面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前五天修改了招标文件,仅在网上公告而未通知所有投标文件收受人,该修改是否有效?王周欢分析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至少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因而,上述案例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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