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先行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统一平台
作者: 发布于:2014-07-29 14:52:10 来源:
编者按 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是推动这项事业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具体如何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则需要集中业内人士的智慧。
为了更好地深入探讨相关问题,配合第七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的召开,本期特围绕电子化政府采购这一主题,汇集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信息服务处处长何滨、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以及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高级工程师、副处长芦艳荣,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部部长金丁、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徐舟、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等官员、学者的观点和建议,以飨读者。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综合处处长高志刚:通过移植示范网促进全国一体
2000年年底,财政部在开通中国政府采购网时就提出要建设具备统一管理和交易功能的平台。当时财政部向全国发了一个文件,描绘了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前景的构想,提出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但并没有进一步解释这个平台的内涵和统一程度。我参与了这个文件的起草,当时对"统一"的理解就是建设一个平台。
要防止出现新的管采不分
今天我们所说的统一是什么含义?是绝对的全国性大一统,还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统一平台与既有平台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并作出全面阐述,消除业内一部分人的疑虑。对于这样一个大工程,我们在推进的过程中要注重方法和策略。以点代面,分级分类,不搞一刀切,是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宝贵经验,这一经验同样适用于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电子化统一平台建立后,要防止出现新的管采不分。政府采购在电子化统一平台建成后依旧应该是管采分离的,但是有些人对此有些担心,需要监管部门和媒体对这个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澄清。我个人的理解是,建立电子化统一平台就好像财政部建高速公路供我们行车。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从成立伊始就开始了信息化建设,我切身感受到了信息化建设的复杂和艰难,这是一个长期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我的观点是:电子化统一平台的"统一"应该是指方向目标的统一、标准的统一、数据格式的统一和流程的统一。
应建设全国性"示范网"
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建设一个全国性的"示范网",以有效防止新的重复建设。我的建议是,可以考虑采用快速移植的方式,依托一个现有的比较成熟的平台,并适当借鉴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
通过快速移植,统一平台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就可以投入运行,主要供那些信息化还未起步的地方使用。这样做既可以抑制投资冲动,又可以避免一些地方的重复投入,从而节约社会资源。
同时,通过移植方式建设的"示范网"是在现有平台中通过比较和竞争产生的,这样的东西才具有竞争力,才具有灵魂。从零开始进行开发,设计上会比较先进,也可以集大成,但是有可能会旷日持久,欲速则不达,延误了信息化建设的进程。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信息服务处处长何滨:统一平台应自上而下统一规划
对于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我有一个小建议,有关部门、有关领导可以在主流门户网站上开设"政府采购"或者"电子采购"的政务微博,以实现政府采购的网络问政、政民互动,迈出观念上使政府采购进入电子化潮流的坚实一步。
统一规划可防止重复建设
我认为,统一平台建设应该遵循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的原则,具体包括统一标准(流程、数据、格式、界面、管理、服务)、统一开发、统一运维、统一架构和统一服务。
在系统层次方面,政府采购电子化主要包括监管层次电子化和执行层次电子化。监管层次是指通过电子化实现针对政府采购的政策指导、信息发布、采购方式审批、控制预算支付、管理专家、处理投诉、实施审计和监察、建立诚信体系、管理职业资格等功能;执行层次是指通过电子化实现政府采购相关的计划、委托、招标、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投标、评审、订购、合同、物流、验收等功能。
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需要面对的角色比较多,包括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社会公众等,在不同层次上需要明确各种角色的职能、权限和任务。只有明确了各角色的责任,才能明确政府采购电子化的需求,为用户提供可靠、高效的服务。
平台运行包括三种系统模式
当前,我国已有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包括以下三种系统模式。
二是相对统一的平台。此平台分为相对独立的统一监管系统和统一执行系统,可以实现实时数据交换。监管系统的用户主要为全国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执行系统的用户为全国集采机构、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
三是接口统一的平台。此平台基本不改变当前全国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和运维的格局,但是各地方、各部门必须按全国统一的操作流程、数据标准、文本格式自行负责本权责范围内的监管系统和执行系统的电子化建设。各系统之间完全独立,依靠统一的数据标准实现实时数据交换。
对应三种系统模式,运维方式也可以分为三种:全部由财政投入管理、部分财政投入加上部分网站收费经营、完全市场化运作。我个人认为,政府采购虽然涉及市场交易,但其基础和根本特征仍然是政府行为。政府采购是反腐倡廉、节约资金、规范支出的重要政策性举措,是财政改革的重要方面,应该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行为严格区分。如果政府采购掺杂了市场利益因素,它的公平、公正和政策功能必然会受到影响。
八模块组成电子化采购技术架构
在技术架构方面,我觉得电子化平台应该充分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和3G等先进技术,实现高起点的网络应用;以集群技术解决性能瓶颈,实现可靠性;利用CA认证或异地备份等技术,达到安全性。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有30多个CA认证中心,标准不是很统一,如何实现CA之间的互认,需要有关部门深入协调和进一步开发。
该平台应该包括以电子化采购应用组件为主的应用模块、以电子化采购执行系统为主的交易模块、以电子化采购监管系统为主的监管模块、以电子化采购决策系统为主的决策模块、以电子化采购预测系统为主的预测模块……共计八大模块。
我认为,应基于执行模块搭建监管平台、基于中央模块搭建全国平台、基于现有模块搭建未来平台、基于国产开源模块搭建基础平台、基于互联网模块搭建网络平台、基于云计算模块搭建运行平台。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统一平台要具备八种属性
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需要制度层面、技术层面的协调,并且有许多问题亟待深入论证和综合考虑。
但毫无疑问,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是不可回避的必然方向,是推进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现监管和操作规范化科学化的不二选择。
控制成本 防止利益垄断
在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平台的过程中,以下问题需要明确。
一是是否会产生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目前,政府采购这个大概念已经被分成若干个小概念,比如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货物、服务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而且使用了完全不同的管理方式,这种现象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部门利益在政府采购领域表现得比较突出。另外,有些省市的系统已经建好了,而且花了不少钱,对于他们来说,是否愿意用全国统一的平台呢?我在调研中就发现,一些已经建好平台的地方就不太赞成再搞全国统一的平台。
二是是否容易形成垄断平台。全国建一个统一平台,建得好是这样,建得不好也是这样,这个平台可能会因为没有竞争性而导致投入大、效率低。另外,这个平台是由政府管还是由市场管,是营利还是不营利,是半市场化还是完全市场化,由谁维护,维护费有多少,这些问题都需要明确。如果完全由政府管,会不会成为一个投入上的无底洞;如果市场化运作,会不会成为一台垄断的赚钱机器……这些问题应事前论证清楚。
三是要充分考虑技术难度。电子设备的安全性与电子产品的硬件、软件水平和操作管理能力等密切相关,实现其技术安全不是一件小事情。关于适应性,就是要考虑到不同层次的供应商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时,是否具备应用电子采购各种硬件和相关软件的能力。
一个平台 八种属性
我认为,有待建设的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管理交易应用平台应具备以下八种基本属性。
一是统一规范。按照法律和制度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流程规范、操作规则和监督窗口,通过统一的、相对固定的模式和标准化作业,实现操作执行和监督管理的统一规范。
二是公开透明。通过在统一的网络上发布采购计划、采购信息、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等公告,实现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
三是公平竞争。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吸引各类具有潜力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可以在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环境下公平地获得机会。政府则可以通过供应商的公平竞争,获得价廉物美的功能需求。
四是操作便利。显然,在统一、完善的网络上完成采购全过程,将大大提高操作的便利性,从而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通过完整的网络设计,将采购人申报、采购管理机构审批、信息发布、供应商获取信息、供应商参与、采购具体实施、供应商确定等活动中不同的参与主体、不同的环节,都统一联结为一体,以此形成前所未有的便利平台。
六是监督管理。应该说,最好的监督管理效果应该通过网络平台实现。监管部门、参与竞争和潜在的供应商、关心政府采购的社会公众,都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了解相关情况,包括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需求与计划、政府采购方式与方法、政府采购结果、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等,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是科学评价。虽然我国政府采购实行的是专家评审制度,但真正的评价者应该来自多方面,包括各方当事人、采购管理者和社会公众。需求是否合理,采购方式与过程是否合法,采购结果是否公正、科学,只要在网络上公开,人们自会有公正的评价。
八是采购优化。统一的电子化平台可以促进采购活动不断优化。通过公开操作和监管过程,以及供应商、社会公众等多方面的监督和评价结果,可以不断发现采购活动中不科学、不合理的因素,然后不断改进,以促进政府采购制度不断优化和完善。
国家信息中心信息化研究部高级工程师、副处长芦艳荣:国家重视 电子化政采时机成熟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新形势下建设政府采购电子服务平台提供了有力支持,完善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是建设政府采购电子服务平台的前提和基础。
我认为,建设政府采购电子服务平台要根据我国政府采购体制改革的需要,针对目前的制度缺失、规定不严格、操作性差等问题,着重在规范采购主体和采购行为以及电子商务应用等方面,通过整合现有政府采购的软硬件资源,进一步健全政府采购电子化应用的法律体系。
电子化政采居电子商务工程之首
2007年,我国出台了首部国家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加快有利于信息化发展的支撑体系建设,还重点安排了政府采购电子商务试点工程,并将政府采购电子化作为六大重点工程之首予以明确,表示要适时建设政府网上采购业务系统,制定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标准规范,健全政府采购信用评估制度,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商务服务平台。
之后出台的"十二五"电子商务规划再次提出,要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探索利用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操作执行各个环节的协调联动,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认证、支付、物流、信用环境初现
配合有关法律法规,我国政府还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积极培育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支撑环境。我认为,信息化背景下的政府采购是一种基于信息技术和网络环境的新型采购行为,是信息化与政府采购融合的结果。
这些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形成了范围广、资金多、影响大的特点,而且涉及国家政务和安全事务。这些特点决定了政府采购对信息安全环境的要求较其他网络活动更高,需要有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现代物流和信用服务等全方位的信息技术支撑,才能保证政府采购信息化应用的安全、高效和规模化。
经过"十五"、"十一五"两个五年规划,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环境已经逐步形成,具备了支撑政府采购电子化发展的基础和能力。因此,构建我国政府采购电子化服务平台的时机也基本成熟。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工程部部长金丁:电子化需要规章和流程作保障
站在操作执行的角度,我个人认为,应该从规章制度上、流程上为电子化采购建立一个操作保障体系。
去年上海市审查了近15000家企事业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这项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去做,具体选择哪家机构则作为一项服务由我们组织采购。发布公告后,有将近30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投标。
之前我们做过调研,知道投标单位很多,为了简化评审过程,提高准确率和效率,这次招标实现了全流程电子化,而且是在采购中心自己的操作平台上完成的。
我们专门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一些设计,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把他们主要的数据填进去之后结果就出来了。也就是说,开标第二天评标结果就可以出来。当然,在这之前我们也跟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和税务事务所协会协商过,由他们对投标单位数据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只要确认无误,结果马上就可以出来。
在设计这个方案的时候,用户担心一旦确定使用这种评审方法,他们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没有任何发言权,全部由电脑自动确认。在这种情况下,采购结果是否能适应项目要求?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评审结果要由评审专家确认。但专家认为,电脑确定的评审结果,为何要由他们确认呢?
为此,我们花费了大量精力进行解释,包括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设计、投标的流程操作控制等,得到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理解后,项目才得以完成。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综合管理部副部长徐舟:有统有分 全国一盘棋建平台
建设统一平台首先需要统一的规划,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想,提出清晰的电子化建设规划,不能仅仅是一个朦胧的概念,让一线操作部门和人员心里没底。
再次是需要统一的资源库。专家库、供应商库、采购人库、集采机构库、社会代理机构库、商品库,等等,这些资源库要全国统一起来。
第四是需要统一的安全机制。第五是需要统一的接口。
也就是说,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平台需要由财政部负责进行调研和统一规划,在统一标准、统一资源库、统一安全机制、统一接口的基础上建设核心的共享平台,并开发建设实现管理和监督职能的分系统;各级采购中心要按照共享平台的统一要求,优化和完善各自现有的执行操作分系统。通过共享平台,管理分系统、监督分系统和各操作执行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互动互补,共同构成一个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府采购信息平台。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以先进的网络技术优化采购流程
政府采购电子化不仅仅是把原来的法律和业务流程搬上网,这个过程应该有一个互动。把纸质的交易审批流程弄到网上之后,网上技术手段的先进性反过来应该促进现有业务流程的改革,通过反复的互相影响,最终会优化业务流程,形成一种更好、更优的采购模式。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信息服务处处长何滨提到,欧盟已经将电子化独立为一种新的采购方式。此举表明欧盟在理念上对政府采购更为重视,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非常好。
流程再造肯定会涉及法律法规问题,会促使有关部门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其实在企业采购、物料管理领域就有很多好做法值得借鉴。像企业采购里的"闭环管理",招标成交之后,如果一家供应商每次的履约情况都特别好,那在下一次招标时就可以直接给予其一定的加分。以前的业绩对以后的招标有一定的好处,就会形成一种长期合作的战略供应伙伴。但是按照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规定,这样做是不允许的。
我国每次改革和创新都是对现有法律的一种突破,有点打擦边球的意思,但最终都会推动法律的修改完善,使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制度。
(本版文字整理/王俊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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