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醉驾入刑引发全国大讨论 解释权到底归谁

作者: 发布于:2014-07-28 14:12:49 来源:

   抓住“醉驾入刑”大讨论引发的普法教育契机

 
  新华网北京5月15日专电(记者 南辰)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记者注意到,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还不足半个月的时候,醉酒驾车的入罪标准问题引起了媒体、网友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关注和讨论。而通过这场大讨论,各界对醉驾入罪的立法追溯和执法细节、标准的研究,以及对相关司法解释的期待无疑成了一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正在促使更多人关注刑法修正案(八),正是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上出现的非常宝贵的普法教育契机。
 
  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例如,分析媒体、网民对“醉驾入刑”问题的讨论,其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记者认为,这一问题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立法法第一节立法权限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而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从这个角度分析,对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标准理解”无疑应当出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中国青年报》署名评论也认为,对“醉驾入刑”条款的理解直接涉及法律条文的本意。显然,它已经属于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说,无论从情理还是法理而言,都不适宜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进行厘清,而应由立法机关自身来释明法意。
 
  在记者看来,从立法阶段就开始的“醉驾入刑”要不要有情节轻微、严重之分的大讨论,实际上体现了当前法治化进程仍在逐步深入的过程中,法律和执法衔接的可操作性问题。但在执法层面百分之百地忠于立法时立法机关的本意是最重要的,这关系到从基层民声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的过程的神圣和严肃性。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