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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收到最高院通知 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

作者: 发布于:2014-07-28 14:03:51 来源:

   钱江晚报2011年5月18日报道前日,有基层法院称已接到最高法院下发的通知,要求每个法院报送该院所收的头两起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发布供各院参考。对于醉驾案件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法院可视具体案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记者昨日从浙江省高院了解到,该院也已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审理醉驾入刑案件问题的有关通知,要求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被刑拘者可视案情取保候审。
 
  “醉驾未必入刑”如何理解?会不会对有权有钱有势的醉驾者“网开一面”?高院为何下发“抓了能放”的通知?有人担心,“醉驾入刑”进入模糊地带。
 
  就此事,记者连线采访了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律师。
 
  对于曾引起争议的“醉驾不能一律入刑”一语,徐律师认为,这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刑法规定的,“为的是争取一个合理的结果,不能一概都判,为的是司法合理性。”
 
  徐律师告诉记者:“普通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审理,一般都有3-4个月的周期。酒驾案,快则不超过7天。这是因为对于酒驾的入刑是实行拘役。所以,现在的酒驾案基本是快侦-快诉-快判。”
 
  徐律师认为,案件处理效率提高了,相应也带来了弊端——被告人没有足够的时间行使辩护权,“有些人可能连律师都来不及请就被判了,整个程序自然有瑕疵”。
 
  “最高法院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瑕疵。这个通知的下发将让酒驾案件审理更公正。”徐律师告诉记者,最高法所指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指的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这个权利是我国法律中保护所有被告人的一条。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审判之前解除羁押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的一种做法。”
 
  徐律师还表示,酒驾属于轻罪。根据我国法律“罪刑均衡”的原则,对犯有轻罪的被告人,允许其在审判前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保证不逃避侦查、随传随到的情况下,解除羁押回家等候审判。最高院的最新规定既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也可以保证案件得到更公平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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