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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称法院审判醉驾案缺经验 将下发指导案例

作者: 发布于:2014-07-28 13:54:15 来源:

       自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车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随着高晓松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李俊杰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等案件的宣判,媒体和社会各界对醉驾入刑问题更为关注。为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记者走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

根据案件情节
 
宣判醉驾案
 
      记者:对于各地近期相继判处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有何评价?
 
      答:5月1日以后,各地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继判处了一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等具体情况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彰显了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本意,也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严格依照刑法规定惩处危险驾驶犯罪的态度和决心。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醉驾被告人本人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和警示作用。
 
      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由于前一时期采取了严查酒后驾车、将醉驾入刑等有力措施,现在不仅醉酒驾车现象有所减少,酒后驾车的行为也随之减少。这表明,通过更为严厉的法治手段规范、约束交通行为,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已经初步实现。
 
缺乏此类案件
 
审判实践经验
 
      记者:据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下发通知,对依法追究“醉驾”刑事责任问题提出要求,您能否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答:我们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酒驾车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立法时就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后、正式施行前的准备阶段,有关方面即建议商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准确把握立法本意,依法追究包括醉驾行为在内的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由于此前对此类行为仅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人民法院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法律适用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量刑处罚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因此,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没有与5月1日前后已颁布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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