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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代理是法定还是委托

作者: 发布于:2015-07-20 15:18: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月2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举办了“2011政府采购专家新年座谈会”,与会专家就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认真而热烈的探讨。

 
  采购中心承担集采目录内项目时,与采购人之间是法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关系?
 
  王国平:集采项目不应委托中介
 
  我认为,采购中心从事集中采购业务的职能到底是法定代理职能还是委托代理职能这个问题有必要从理论的角度去探讨,但没必要过多在这方面纠缠。我个人认为它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定位。
 
  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条文来分析,集中采购机构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法律对采购人虽然有“必须”二字作要求,但也是“必须委托”,从传统民法的角度来说,法定代理是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的一种代理;法定代理是没有委托人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其代理。
 
  我认为,对于代理这个问题,我们更应关注的是如果连必须委托代理的规定都没有实施该怎么办?给其定位以后对采购实践有什么影响?现在采购中心很多人希望将这一关系往法定代理上靠,但这样定位你能达到什么好的结果呢?我觉得不如承认是委托代理,那么接下来,如果集采目录内项目你没有委托采购中心,你委托给中介机构了,你实施的采购结果是否无效?采购合同是否无效?假设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没有委托集采机构操作,采购完了合同已签订但未履行时被媒体曝光了,有关部门应该如何处理?
 
  我觉得这个问题最好是行政处理,因为牵涉到背后太多的实际关系。简单要求从法律上判定为合同无效不一定有利。而且《政府采购法》本身规定也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因为法律表述的是“委托不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的采购影响采购结果。如果想判定合同无效,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但我认为,采购中心应该坚持由监管部门对不依法委托集采机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这样矛盾比坚持合同无效要来得小,应该更有利于采购中心推进工作。
 
  王军:集采是法定程序 无须委托
 
  《政府采购法》的总体框架是非常好的,我国政府采购是一个新生事物,在这个背景下法律总体上还是先进的。局部地方不完善是正常的。应该宽容对待。关于委托关系的歧义就是这样一个局部不完善的问题。
 
  关于集中采购的委托关系究竟是法定代理还是委托代理,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本身就有问题。委托代理属于民法概念,《政府采购法》是行政法的概念。从《政府采购法》的解读,集采机构的操作职能是一个法定程序的运行,是必须依法执行的,这个不存在委托关系的概念。所以,集采操作法律上不存在法定委托还是民事委托的问题。相反,和集中采购相对应的零星分散采购,可以也是应该采取委托代理行为的。
 
  (座谈会内容根据与会专家发言整理,其观点不代表本报观点。专家发言整理:本报记者刘燕、万玉涛、王巍、马海瑞、杜子越、王少玲、黎娴、小昕、孙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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