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定位:市场化实质是私有化和营利化
作者: 发布于:2015-07-20 15:14:0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月2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举办了“2011政府采购专家新年座谈会”,与会专家就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认真而热烈的探讨。
集中采购制度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中心内容,成绩巨大。但未来发展,面临如下巨大挑战:
集中采购机构明确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的定位被人为往市场公司方向模糊(如某些地方推进集采机构市场化等);其职能不清晰(行政性法定代理职能还是民事性委托代理职能);其独立性也因其他领域如公共资源交易“四合一平台”等的挤压而受影响。应如何回应挑战?
曹富国:集采职能外包的实质是私有化
我国政府采购的一个特点是采购决策外包化,这个错误在机构设置上的一个表现就是,采购中心还没成熟就将采购决策权外包,并对采购中心进行各种限制。这种制度环境下采购中心负责的其实不叫采购,只能是购买,且只是组织购买。真正的采购是包括从需求出发到合同履行的全采购过程。采购决策外包后,采购项目出事了,板子又打在采购中心身上,但它其实控制不了需求,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
所以说,我们的《政府采购法》在立法时首先就假定采购中心会有问题,而对其予以限制,但现在的关键问题不是要压抑限制它,而是要建设它。
某些地方仍然沿袭了这条思路,它搞的实质上就是采购职能外包化,想对政府采购职能寻求商业性解决途径。但这条路走不通。政府采购职能外包的实质是私有化,这个工作英国在世界上最早进行,但后来无法进行下去。
正确的思路是,应从政府职能建设角度出发寻找对策。从强化采购职能入手,构建专家型的采购中心,而不是局限于进行购买操作。同时以社会中介的商业化机制作为补充,中介也可以提供对集采成效的市场化检验和对照。
王军:集采机构应回归行政
某些地方宣布撤销采购中心,将集采业务全部委托给社会中介机构的事件,引起了大家的高度关注。我的观点是:将政府集采机构这个主体完全市场化不是一个好的方向。
首先,政府采购的主体有别于民事采购。《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集中采购主体不是一个民事主体。《政府采购法》的第一要务并不是满足采购人的需求,而是对公共财政资金的负责。关系到财政预算的问题。而将集采机构中介化是以营利为第一价值的。二者目的相悖。
个人认为管采分离是一个值得尊重的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二章关于政府采购主体有一个规定,建立了管采分离的框架制度。而2003年国办发74号文提出要做好管理与执行机构的分设问题,并且明确了什么是管理、什么是分离。但是到了某些地方的文件中,这个“采”被曲解成完全市场化的“采”。某些地方的做法是不当的,因为它所谓的“采”的中心意义不仅是市场化,而是营利化。政府采购市场化是一个无可厚非的方向,但是政府采购程序不能“营利化”,某些地方的这一种做法,重点不是市场而是营利,明显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方向。
《政府采购法》第二章对于集中采购主体的界定不清晰。其明确规定了集采机构是非营利性的,这点不容置疑;其也规定集采机构必须是由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从目前来看,这样的设立方法是适宜的,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不适宜。
首先,事业单位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不具有典型性。从国际上来看,只有政府、企业、公民,却没有事业单位。但是事业单位也有它显着的特点,至少说明它不是一个私营机构。由此可见,《政府采购法》中所谓不得隶属于行政机关这项规定的前提是,它不是一个私设的营利机构。
但是,法律规定一方面采购中心必须由政府设立,一方面又说不得与行政机关产生关系,那么究竟设立在哪里?目前所谓政府行政机关有两层涵义,一是广义的,即人大、国务院、法院、检察院等;二是狭义的,即国务院是行政机关,而人大属于立法机构,检察院、法院属于司法机构。实际上,《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合理解释是,集采机构不应该隶属于某一级政府下的某一行政部门。比如,财政厅下设立集采机构属于老子管儿子,这样不行。应该直接隶属于政府。这也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当中的规定。
我觉得比较理想的状态是,集采机构应该脱离事业单位性质,重回政府行政序列,比如应该在各省建立集采厅,这样比较符合政府采购发展的需要,也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在韩国、日本,政府采购部门都属于政府部门。这样,财政厅负责监管,集采厅负责操作,各司其职。现在很多人都把监管部门看作是上级关系,其实监管也可以是平级关系。
徐焕东:集中采购应由政府主导
集中采购职能市场化现在是一个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把政府采购工作交给中介机构来做,问题会很多,比如说中介机构的老板是市委书记老婆的弟弟,就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不管他们的业务水平怎么样,采购人代表可能都会主动把项目送过去。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也就无从谈起,政府采购的质量也难以保证。
但采购中心是不是就能完全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呢?对此一些人也有疑虑。因此在没有充分调研时我不敢轻易下结论。不过有一点我认为还是很清楚的,那就是集中采购由政府来主导是一个主体方向。将大量集采项目委托给中介机构,权力寻租的空间太大了。
陈著朋:跟钱沾边就可能出问题
集采机构地位被挤压,我觉得不是好事。我们平常在做法律业务时也会接触到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我觉得还是集采机构还是要相对规范,无论是程序要求、限制违规违纪方面都要比社会中介机构好得多。因为集采机构不跟钱沾边,中介机构一定要跟钱沾边,沾边就有可能出现问题。
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什么会出现“黑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出司法解释调整“黑白合同”?如果采购职能完全市场化是好办法,那么有了中介机构以后就不应该出现“黑白合同”。挤压集采机构的地位,向市场化扩大,我觉得对政府采购是不利的。
(座谈会内容根据与会专家发言整理,其观点不代表本报观点。专家发言整理:本报记者刘燕、万玉涛、王巍、马海瑞、杜子越、王少玲、黎娴、小昕、孙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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