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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法矛盾:实质是两套监管体系的冲突

作者: 发布于:2015-07-20 15:13:2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月21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举办了“2011政府采购专家新年座谈会”,与会专家就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认真而热烈的探讨。

 
  制定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如何认识和规范工程采购方面存在巨大的冲突。如何看待这些冲突的性质?如何妥善解决这些冲突?
 
  徐焕东:两法冲突的核心还是工程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都多次参与过讨论。两法衔接始终是个问题,其中冲突的核心就是工程采购。黑龙江省黑河市将工程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完全由财政主导,做得很好,为工程纳入政府采购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本。国务院法制办去调研后,向全国人大打了报告,希望能有权协调两法实施条例的关系,但到现在也没有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的时候说力争2010年出台,结果也没出台。
 
  但无论如何,工程采购应该有一个主导的统一协调机构,哪怕是发改委来也好,现在是各部门自己委托中介机构,自己监督自己,权力寻租空间太大了。《招标投标法》本身就有问题。河南交通厅4任厅长连续倒台,有迷信的人说是不是它办公楼风水不好,其实不是风水的问题,是法律的问题,你法律就是叫他犯罪的。
 
  其实,《招标投标法》到底有没有必要出台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招标投标只是一种采购方式,有没有必要为一种采购方式立法值得商榷。如果有必要的话,那是不是还应该出台《竞争性谈判法》、《询价采购法》、《单一来源采购法》?据我了解,目前国际上只有埃及有《招标投标法》,而且它也只是《政府采购法》的一个子法。而实际上,《招标投标法》在我国已经完全变成了一个实体法。
 
  吕汉阳:两法都有缺陷 都应该修改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两个部门、两套体系的矛盾。如果是同一个部门主导,两法之间不会有矛盾。客观上来讲,对《政府采购法》以及《招标投标法》而言,它们都有属于自己的历史局限性。
 
  《招标投标法》确切地讲应该表述为“工程招标投标法”。尽管《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但不难发现,该法通篇围绕着工程招投标来进行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但该法通篇实际都是围绕集中采购机构以及集中采购活动来进行规范,实际上是一部“政府集中采购法”。部门集中采购以及分散采购如何执行?在《政府采购法》中基本没有涉及。
 
  因此,由于历史的问题,这两部法都亟须修订。
 
  “两法”的冲突其实是两个不同的监管体系和理念延伸出来的冲突,如果监督管理体系能够统一的话,“两法”的冲突应能够顺势化解。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来说哪个更大,衡量标准不同,不好确定。《招标投标法》与工程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法律现在是这样规定的。但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一些做法来看,政府采购的范畴更广。
 
  个人认为,从事公用事业的一些没有营利性目的的企业,其采购也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结合《招标投标法》,这部分项目可能就产生了冲突。怎么解决这个冲突?最理想的状态不是谁吞并谁,而是两部法律的融合,只能多沟通、多交流。中国启动加入GPA谈判,可能有利于促进共识。
 
  陈著朋:要去掉哪一部法律都不现实
 
  关于两法之间的矛盾,业内从立法角度来进行的讨论可能比较多。其实正如大家所讲,其实质可能就是公共权力分配的问题,这种部门较量靠我们这些人是不能够解决的,可能还需要更高层次的机构来进行协调。
 
  关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我们也听说有的人认为招投标法应该去掉,但是我觉得这种说法有些过于偏激了。因为招投标法不是只涉及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其他领域也都需要招投标,只能说两法如何衔接、能不能并存,只能说政府采购这个领域是由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来监管实施,我觉得全力进行协调的话,两法并存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去掉任何一个法律,我觉得没必要,也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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