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购买服务情况介绍
黎会长:
我现在有一个问题,就是那个需要是政府做,还是非政府或者民间,或者法定机构来做,首先有一个决定。政府有时候要做的事情是必不可少的,比如香港有一些执行的法例上面是政府不能不做的,比如一些福利里面简化了的,就必须由政府去做的。那么是不是可以设一个法定机构,例如医院的。像早期的医院那样,那时候很多是宗教团体、非政府机构来做的,那么后面成立了医院管理局来统筹去做,刚才梁教授也说了一个统筹机构,就算有几个不同的区域网络都好,这样统一采购药物的方式,就使其有一个集体说话权在里面。但是政府和非政府机构来操作就存在一个弹性的问题,政府要改变一些规章制度的时候都需要一些时间的,如果在法定机构或者民间团体来做的时候,他会比较有弹性一点,就是我们要考虑的,有时候不一定是民间团体做就不好,而是政府不可能做的。政府如果将他们要做的事情给法定组织或者民间团体是有一个好处的,就是有一个缓冲的作用。因为政策是可以监管的,不然的话所有的事情做的不好都冲着政府来,我们要考虑到这样的问题。比如我代表一个慈善组织或者一个公民团体来做一些事情,如果政府做的话感觉是应该的,做的不好是不对的。如果一个民间团体,除了承担政府之外,也有一些不是政府的资源里面来做的,这个香港历史可以看到民间团体在市民的心目中有一定的地位,像这些40、50岁的人,他可能在年轻的时候受到很多民间团体的帮助,他对民间团体很有感情,而且信心是大很多的。这个可能在中国内地需要一段时间去建立,这个就不可能完全把香港的经验放到中国内地的。
老人服务那边也是一样的,除了非政府的机构之外,也引入了一个商业的机构来做。比如99年的时候去荷兰的时候参考了他们的做法,他们是钱跟人走,什么意思呢?就是政府将那笔钱交给需要服务的那个人,那个人利用这个钱购买服务,他可以购买自己的家里人、近亲服务,帮他解决这个问题都可以,当时荷兰称这个为个人的预算,就是政府给了他们,他们可以向非政府购买服务也可以,他自己多加点钱向私人买也可以,或者将那些钱给他的亲人,让他们送饭给他也可以的。这个就是强调个人的选择,他也相信那个人自己为他自己做一个最好的打算,这个就是强调服务使用者选择权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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