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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府采购春季沙龙(下):法治和竞争是应对高价采购良方

作者: 发布于:2015-07-06 15:07: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国企采购的问题上,我国与GPA成员方发生了很大的分歧。我们说我们的国有企业是营利性的,GPA成员方就很难理解。西方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都不会以营利为目的,美国的国有企业是一个议会层面和立法层面的问题,美国的国会对国有企业营利有很多的限制,因此美国的国企是保守经营,微利经营。所以GPA成员方要求我国把国企放到出价清单里面。
 
  此外,现在很多国有企业都是通过中央部委来采购的,那么,中央部委给国企采购这个问题,到底算是中央部委采购还是国有企业采购?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中国加入GPA之后的开放范围。
 
  王军:动车采购属于公共采购
 
  目前GPA谈判遇到两个问题,一个是地方政府采购的问题,另一个就是国企的问题。国企不是一个完全的市场主体,但我们的法律把它当成了一个完全的市场主体,国企在资源、渠道、特许方面带有先天的优势,这是民企在市场竞争中很难与之相抗衡的。更重要的是,国企这种体制名义上是全民所有,但在法律上却体现不出它的全民所有性。
 
  那么,动车采购到底属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实际上,动车采购是采取的企业化的运作,即类似于国企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企的使用资金是不是财政性资金?一方面它使用的不是企业自身的资产,另外一方面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政资金、财政拨款。在这点上我们不去过多地追究国企采购是不是属于狭义的政府采购,起码我们清楚,国企采购走的是招标投标制度,是广义的公共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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