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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政府采购春季沙龙(下):法治和竞争是应对高价采购良方

作者: 发布于:2015-07-06 15:07:1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王军:法律滞后 委托制难抑高需求
 
  从法律框架的角度看,造成政府采购价格高、效率低、质量差等现象的因素有两个,一是属于经验类的因素。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特点就是总是滞后于现实,在改革转型的历史时期更是如此,《政府采购法》无法做到前瞻性的预测。因此需要先实践,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然后立法解决问题。《政府采购法》的很多条款都很原则、很笼统,这也是将“天价采购”频现归属于经验问题的原因。二是权力因素,即权力在政府采购中发挥的作用。政府采购的每个环节都有权力因素的介入,例如“天价动车”的问题,显然也有权力因素的介入。
 
  导致“天价采购”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采购需求由谁定的问题。《政府采购法》很少提及采购需求,在采购运行机制上规定了委托制度,这就形成了以采购人为主导的局面。如此一来,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介入政府采购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得到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人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客户,“客户是上帝”,因此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占据很大的主导作用。
 
  关于政府采购的委托制度,既然确定了集中采购机构法定的事业单位的性质,这种委托就是一种法定的委托,但实际没有做到。从预算编制方面看,委托人的需求是否合理,背后就是一个更深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实现对采购预算的约束。
 
  赵英:发挥市场机制 降低垄断可能
 
  财政的功能是比较复杂的,今后的改革方向应是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现在有很多问题,比如协议、定点以后反而高价等等,都与此相关。关于协议、定点高价的问题,我赞成刚才何教授讲的,定点以后就变成一个锁定的机制了,锁定以后,比如定了十家,这十家可能共谋,甚至可能和买家形成利害关系,等于消灭了竞争机制,这是有问题的,所以我觉得今后应尽量发挥市场机制,在能够和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的地方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操作中也应该按着这个来修改,这是大方向。
 
  苏建国:“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政府采购成绩很大。但为什么高价采购还是屡有发生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一项规定,刚出来时,大家还认真遵守,但时间长了,由于种种原因,采购单位、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就想出种种办法来钻规定的漏洞,结果就出问题了。
 
  国企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话题:针对舆论热议的“天价动车”,业界关心的问题是:动车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国企采购是否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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