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采购法招标法合并是趋势
作者: 发布于:2015-06-23 15:55: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是新法,《招标投标法》是旧法,新法大于旧法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另外,在我国加入GPA的谈判过程中,一些GPA参加方对我国的立法现状提出了异议,要求我国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
找准问题是前提,解决问题是关键。如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说到底要看法律依据,而与之相关的《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则是绕不过的一道坎儿。实践中该如何理解"两法"关系呢?
《政府采购法》全面具体
辽宁省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齐峰认为,《政府采购法》是一部比较全面和具体的法律。截至目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仍然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原因在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比较完善,从预算编制、操作执行到收官阶段,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从相关各方的认识看,只要经过了招投标程序就行,是否存在问题则不予考虑,这就无形中会隐藏一些风险。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最大区别在于执行主体和细节控制上。政府采购有自己的主力军,详熟过程,深谙其理,代表政府掌控着公共权力的运行轨迹。招标代理机构是企业,吃谁的饭就为谁打工。"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具体操作程序时,在主程序上要以《政府采购法》为轴,采用成熟的'四段式'管理;在环节上可凸显《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力,并设置有效的监督和防控手段。"齐峰说。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招标投标只是一种采购方式,《招标投标法》到底有没有必要出台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有必要的话,那是不是还应该出台《竞争性谈判法》、《询价采购法》、《单一来源采购法》?"据我了解,目前国际上只有埃及有《招标投标法》,而且它也只是《政府采购法》的一个子法。"
新法大于旧法是基本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律师表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同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招标投标法》于1999年8月30日颁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于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政府采购法》是新法,《招标投标法》是旧法,新法大于旧法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
"理论上讲,《政府采购法》施行后,旨在监督工程领域招投标问题的《招标投标法》事实上就完成了历史使命,其相关精神已经吸收进《政府采购法》。因为从监督对象来说,《招标投标法》要规范的也是财政性资金怎么花的问题,这和制定《政府采购法》的目的殊途同归。"一位法律专家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两法应尽早合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孙志刚认为,有关部门应该以此为契机打破建设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分割局面,推动建立统一、完整的政府采购管理、操作框架,并逐步将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买卖等纳入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从而为公共资源交易收支纳入统一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全口径预算管理创造条件,提高公共财政的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王沛介绍,我国正在开展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目前已提交5份出价清单。GPA在"国内立法"一节中规定,每一参加方应保证,在不迟于本协定对其生效之日,使其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及其采购实体所适用的规则、程序和做法符合本协定的规定。同时,在我国申请加入GPA的谈判过程中,一些GPA参加方对我国的立法现状也提出了异议,要求我国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