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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统一监管还是分部门监管

作者: 发布于:2015-06-23 15:54: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以“物理整合”为原则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联合监督(监管)是不错的选择,即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相结合,通过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力求“1+1>2”。

 
  李克强总理今年3月13日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强调,要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努力做到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
 
  以“物理整合”为原则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实现有效监管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相关各方应努力找准自身定位,实现政府采购监管效能最大化。
 
  统一监管:法无授权不可为
 
  法律规章将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监督管理权分别授予了哪些部门呢?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另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转让及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管权,也分别被授予相关职能部门。
 
  北京宪临律师事务所主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军表示,目前个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地区,通过所谓行政授权或者行政委托的方式,将各领域的监管权集中起来,统一交给该平台履行,初衷是加强监管,实则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政府采购监管权是财政部门法定的权力,通过行政授权或者行政委托将这一权力交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很危险的举动。政府采购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法定性,不能‘私相授受’。”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认为,包括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在内的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其监管权都被授予了相关的行政部门,行政管理的核心和精髓是依法行政。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否应该统一监管有待论证。如果实践证明利大于弊,则先要修改相关法律,使之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任何机关、组织、单位、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都有相应的法律约束体系,在加强法制建设、建立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依法行政的今天,做任何工作都不能改变或打破原有的法律体系。”江苏省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远红说。
 
  分部门监管:职能更明确
 
  集中监管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怎样做既有法律依据、效果又好呢?答案是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国土、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管。
 
  张远红表示,渠道不变,各部门的监管职能会更加明确,可有效避免多头管理、监管“缺位”或“越位”等问题,提高工作效率。以政府采购为例,从出台相关制度,到要求各部门编制预算,再到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方式审定、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特殊采购方式事前专家论证及公示、评审专家管理、现场监督等一系列的全过程监管职责,财政部门所做的工作是其他任何部门无法替代的。
 
  业界专家还提出了联合监督(监管)的建议,即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相结合。场内监督是指专家抽取、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竞价、谈判等交易活动进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监督。职能监督是指国土、建设、财政等法定监管(主管)部门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及各类交易文件备案审查,并加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及交易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监察部门进驻,对交易活动实施电子监察,受理对交易活动的举报。通过有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实现“1+1>2”。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原处长宋宝泉认为,问题的根源不在于多头监管,更主要的原因是监管本身不到位。公共资源交易涉及领域广泛,分部门监管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当然,考虑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趋势,有一些监管权可以进行适度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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