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中心”并存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作者: 发布于:2015-06-23 15:53:4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通过"物理整合"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业内共识,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必须保留。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导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否还有其他可行的路径选择呢?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成功实践表明,政府采购中心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存值得尝试。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成功实践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存。
遵法律 集采机构应独立设置与运行
2013年7月16日,借着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揭牌的喜气,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举行重新挂匾仪式。该中心成立十年来,业务从单一的政府集中采购,发展到广义的政府采购;从年采购额16亿元到近50亿元,成为广东省内集中采购机构的领头羊、省直政府采购的主力军,在国内同行中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十年累计完成采购额250多亿元,节约资金近24亿元。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挂匾,标志着该中心得以成建制保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孔刚认为,从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情况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职能定位大多为集中发布信息,见证招标采购交易环节,不是实际操作机构,具体职能包括交易过程是否公开规范,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识别,以及对在场内活动的人员行为进行监控等,发挥的是市场管理功能作用,不具体操作项目。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则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操作机构,负责接受委托、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投标、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成交)结果等工作,并根据委托监督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
"显而易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及业务操作模式、业务范围差别较大。如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上述职能进行自我定位,则应该继续保留集中采购机构这个法定的机构及其职能。集中采购机构应独立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两者同时存在并不矛盾。"孔刚表示。
业内人士介绍,现在全国已经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基本保留,没有被撤销或合并。部分政府采购中心与其他社会代理机构一样,组织公开招标采购活动时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操作,在共享交易场所、设施设备的同时,保留了独立的运作机制和体系。
要整合 两个中心模式值得尝试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不是一种简单的买与卖过程,而是包括预算编制、计划编报、市场调查、需求确定、组织实施、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和效益评估的一整套系统程序。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王沛表示,从这个角度看,同时设置两个"中心"值得尝试,即"政府采购中心"和"公共资源转让中心"。
"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转让二者的交易方向不同,采购是买,转让是卖,一个遵循低价原则,一个追求高价转让,机构分设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和发展。另外,二者担负的职能也不完全相同,很难用一部法律同时规范采购和出让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王沛建议,公共资源转让中心专门负责土地使用仅、矿业权转让和国有产权交易事项,其设立需考虑转让业务工作量的大小,在工作量很小的地区可以采用委托转让的方式办理。
法律专家表示,从法律规定看,专业的公共资源操作(代理)机构不等同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药品采购中心、工程建设招投标中心、拍卖行等操作机构不能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混合在一起,两者职能范围和工作性质各不相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该作为这些操作机构在代理活动交易过程的场所服务管理机构,所谓的"统一进场交易",这个"场"指的就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未改变现有的法律规章之前,按照依法行政的法治基本原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应把本属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具体操作职能的政府采购中心纳入其中,两者并存其实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该专家说。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