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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撤销集采机构于理不通

作者: 发布于:2015-06-23 15:40: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时不顾政府采购改革已经步入良性发展阶段的现实,不但会带来重复建设,还会扰乱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降低采购效率。

 
  各地采购中心均建立了一整套法规制度和操作机制。
 
  业界专家认为,撤销集中采购机构于理不通。因为此举带来的影响绝不只是操作机构的简单变化,它阻断了政府采购十年制度改革的成效,否定了业已建立并运行良好的政府采购机制,影响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落实,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服务水平以及服务效率。
 
  阻断改革进程不可行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调控手段。政府采购改革应该纳入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之中,不能一味强调将其整合到纯资源交易性质的平台之中。否则,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将被打破,政府采购改革十年的成果难以延续。”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随着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了解不断加深,与他持有同样观点的人越来越多,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资深从业人员更是感受到了切肤之痛。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从1996年开始试点到1998年全面启动,特别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的十多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沿着扩面增量和规范管理的主线稳步推进,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小到大,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之路。”2013年11月,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总结了十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成果。他表示,政府采购十年改革的成果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成效不断显现;政府采购GPA谈判稳步推进。
 
  业界专家表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积累了许多经验,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有目共睹。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时无视政府采购改革已经步入良性发展阶段的事实,不但会带来重复建设,还会扰乱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降低政府采购效率。
 
  “撤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简单地将集中采购机构视为招投标执行机构,或者认为工程采购量大而货物服务规模偏小,取消采购中心独立法人地位,全盘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是对政府采购制度先进性、优越性以及10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舍弃与否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切身感受到了业界普遍的焦虑和不安。
 
  盲目整合政府采购行不通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在法律性质、管理模式、操作程序等方面具有相通性,具备整合统一的法律和现实基础。而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起的十多年间,已在全国建立和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在制度目的、基本原则、监管模式、实施程序和政策功能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与土地、产权、药品等的招投标活动有根本差别,难以实现‘四统一’。”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老采购”,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调研员吴小明谈了她的理解。
 
  吴小明向记者详细阐述了她的观点:“在信息发布方面,政府采购信息依法应当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发布,管理也有明确要求,全国已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体系;在采购程序方面,政府采购主要有五种采购方式,适合不同情形,并且要求各不相同,无法简单统一为‘招标’一种方式;在服务标准方面,《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是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工程类交易中心仅仅是招投标活动的服务性机构,机构职责和工作内容不同,标准无法统一;在监督管理方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项。”
 
  “各地已经设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否应该整合,要取决于各地区交易规模的大小、交易种类的多少,以及操作机构的性质、专业实力和服务范围,没有必要推行‘一刀切’政策,在实践中造成已有资源浪费,操作效率、专业能力下降,服务水平下滑,服务范围收窄等弊端。出现这样的结果不是推行这项改革的初衷。”在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又重新挂牌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孔刚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能代替集中采购机构。
 
  扰乱良性机制不应该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资深人士李迎玖表示,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最大的体制优势就是按照“管采分离”原则而依法成立,并表现出三大优势:一是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操作项目不收费,注重解决对供应商的倾向性和排斥性问题,更强调公平公正;二是推进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加大各方面的监督力度,不受外力操纵和干涉;三是集中采购上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下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资产管理系统,已经成为财政支出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一环。
 
  “在规范操作方面,各级集中采购机构从接受委托、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采购需求、主持开标评标、评审结果复核,到协助签订采购合同、履约抽检验收、公告各阶段文件、供应商诚信建设等,各环节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流程更加严密,程序更加严谨。在提升软硬实力方面,注重队伍建设,人才涵盖经济、法律、会计、工程、机械、计算机、医药等多个领域,内设机构较全面,而且还在不断完善中,发展势头非常好。”李迎玖说。
 
  该资深人士表示,在操作程序方面,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而很多交易平台往往不参与具体操作,只提供场所及做服务保障,项目由业主或代理机构实施,对项目执行的合法性不负责。
 
  采访中,业界专家也表示,现行体制下,非营利事业法人集中采购机构作为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桥梁,在采、供、用之间形成了很好的制衡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腐败。而集中采购机构的良性发展又为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撤销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扰乱政府采购的良性发展机制,破坏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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