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行四种模式利弊浅析
作者: 发布于:2015-06-23 15:18: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模式一:集采机构履行公共资源交易职能
基本情况:这种模式是以集中采购机构为基础,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进行整合,全部交由集中采购机构操作实施。政府投资及使用国有资金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以及公共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耗材、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等,都必须纳入集中采购机构公开交易。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改制,由其负责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设施完善、服务规范的场所;负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负责维护公共资源正常交易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等。
典型代表:辽宁盘锦
优势:这种整合模式有两大优势。一是有效解决了“两法”融合的问题。以集中采购机构为基础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能够将原本相互独立、自成体系的几个交易系统集中起来,使《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实现最大程度的融合。具体来说,就是以《政府采购法》为主线设计操作和交易流程,兼容《招标投标法》的环节控制,实现“两法”的顺畅衔接。
二是集中采购的成功经验可促进“平台”良性发展。这一模式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和实践基础。相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类似机构而言,集中采购机构的建立、运行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并有一整套法律制度保障其规范代理项目。
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多年的规范操作和实践创新,具备了相当的内部管理经验,为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另外,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集中采购机构已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奠定了较好的软硬件基础,初步形成了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人员队伍。
有了这些积累,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导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说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政府采购的很多科学制度和成熟经验,可以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供借鉴。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和“采用分离”的制度保障、极高的透明度要求、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全方位的立体监督体系、完善的供应商救济机制等,能够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供现成的蓝本。
弊端:各种类型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除了一些共性特征外,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集中采购机构要想担负整合其他交易平台、建设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任,必须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的本质特征改进和完善交易基础设施、业务流程,同时以适应未来公共市场交易为目标,前瞻性地加强业务能力建设。
只有做好这些基础性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否则也可能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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