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服务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作者: 发布于:2015-06-23 15:13: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编者按 伴随着2014年6月30日渐行渐近的脚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再度成为政府采购领域最热的话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文)提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由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等七部门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
那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到底路在何方?围绕这一话题,《政府采购信息报》先后派出多名记者,几十次深入一线实地采访,数次调整采写思路,几易其稿,进行了本报成立十多年以来,采访人数最多、范围最广、历时最长的一次新闻大会战。由于话题敏感,这次大型采访活动也是受访对象不愿意公开具名最多的一次。
本组稿件分为上、中、下三篇,试图厘清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概念、性质和区别: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什么?如何建?集采机构能不能撤销?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权如何履行?等等。为我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政府采购健康发展的顶层设计提供决策参考。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的战略部署,其根本目的是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
方案阐述的总体构建思路为: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这四者如今都有自己的交易平台和监督管理体系,四者有相似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业务操作层面的交易环节;四者也有各自不同的一些特点,主要表现在各自依托不同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的监督管理体系。如何整合?方案总体思路表述的非常清楚,那就是: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简单说,就是整合后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具有对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具体到政府采购来讲,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履行对政府采购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整合后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职能定位到底是什么?应该是高效服务。只有立足于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为在这个平台交易的各方主体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低成本、便捷、适用、高效的交易场所、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开评标等高效服务,才能实现《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高行政效能”的根本目的。也唯有如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才有存在的价值。
值得警惕的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在我国是一项地方先行、自下而上的探索。在名称上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等叫法,名称不同,职能也不尽相同。各地在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时,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和统一的部署规划,定位不清、形式混乱、性质各异,甚至出现了明显违法违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推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就通过地方政府令的形式赋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取消法定集采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的独立法人地位,弱化财政部门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使逐步走向规范的政府采购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替代,重新走回由乱到治的漫长探索过程。这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如果执行到位、不出偏差,对于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行政效能,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如何不出偏差?坚守法律底线是最基本的。拿政府采购来说,《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这就意味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构建过程中,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权在没有修法的情况下不能被剥夺或弱化,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存在且独立法人地位不能被取消。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于高效统一服务的供给,着力打造平台,力避“交易中心”被赋予监督管理或操作执行职能的错误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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