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预算不应有“其他支出”
作者: 发布于:2015-06-19 15:36:50 来源:新京报
如果预算科目编列粗疏,项目和金额语焉不详,就像科技部把三分之一列为没有具体项目和金额的“其他支出”,这些资金是否用于服务公众、服务公共利益,如不公开,人民的代表根本就没办法对其进行审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院士王恩多针对预算报告中的“其他”二字,提出了质疑。科技部预算总额为198.1亿,但其中“其他支出”达到69.5亿,占总支出的1/3,王恩多疑惑:这个“其他”到底包括哪些部分,这个钱怎么用法?(3月8日《中国青年报》)
财政部新闻发言人此前对外表示,2009年预算报告和往年相比有不少新变化,采取按科目分类报账,行文“通俗易懂”。可不知为何,占科技部预算总额1/3的“其他支出”却依然让人“看不懂”。
人大代表王恩多的质疑是合情合理的,预算编制部门理应给出令人满意的答复。须知,法治财政、公共财政的首要原则是:取之于民的每一分钱都应得到民众同意,用之于民的每一分钱同样要得到民众的同意。民众直接同意在技术上难以做到,那就应当得到其代表的同意。
预算编制是政府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但是,预算的最终审议权在全国人大。人大代表们表示同意或反对的前提,就是清清楚楚地知道,政府准备花多少钱,把钱都花在哪些项目上。
因此,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的时候,必须尽可能详尽地列出各个部门支出的具体事项与金额。应当说,越具体越好。越具体,人大代表越可以按照财政服务于公众、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标准,来准确地评估各个部门安排的资金之用途、金额是否合理。同时,经过如此审查,钱到了相关各级行政部门手里,也不大容易被随意花掉。
相反,如果预算科目编列粗疏,项目和金额语焉不详,就像把三分之一列为没有具体项目和金额的“其他支出”,这些资金是否用于服务公众、服务公共利益,就大成疑问,因为,人民的代表根本就没办法对其进行审议。
如此编制的预算,只会给相关行政部门以过大的开支自由裁量权,这必然大大增加财政资金被浪费、挪用的风险。这些年来,审计部门年年都审计出大量此类现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预算本身的含糊其辞,没有明确而具体地指明开支项目、金额。相关行政官员少了一层约束,自然就倾向于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资金使用。而这将大大损害财政效率,也损害政府的公信力。
不论从哪个角度看,预算的支出项目和金额都应当尽可能具体、明确而详尽。预算编制的原则是,宁失之于僵硬,而不可失之于宽松。预算编制除了特殊情况,没有秘密可言,如果确有国家秘密,那对人大代表也不应构成秘密,或者大可要求人大代表签署保密协定。只有把这样详尽编列的预算提交给人大代表,才能达到预算审议的政治和技术目的。
这也就意味着,编制一级政府预算的过程,就是该级政府全面安排预算年度内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的过程。行政部门提交预算,就等于把一年的具体工作计划提交人大审议。现代国家编制预算的目的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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