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政府采购春季沙龙(下):法治和竞争是应对高价采购良方
作者: 发布于:2015-06-17 17:15:3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导致“天价采购”的原因还有一个,就是采购需求由谁定的问题。《政府采购法》很少提及采购需求,在采购运行机制上规定了委托制度,这就形成了以采购人为主导的局面。如此一来,采购中心和社会代理机构介入政府采购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必须得到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人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客户,“客户是上帝”,因此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占据很大的主导作用。
关于政府采购的委托制度,既然确定了集中采购机构法定的事业单位的性质,这种委托就是一种法定的委托,但实际没有做到。从预算编制方面看,委托人的需求是否合理,背后就是一个更深的问题,那就是如何实现对采购预算的约束。
赵英:发挥市场机制 降低垄断可能
财政的功能是比较复杂的,今后的改革方向应是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现在有很多问题,比如协议、定点以后反而高价等等,都与此相关。关于协议、定点高价的问题,我赞成刚才何教授讲的,定点以后就变成一个锁定的机制了,锁定以后,比如定了十家,这十家可能共谋,甚至可能和买家形成利害关系,等于消灭了竞争机制,这是有问题的,所以我觉得今后应尽量发挥市场机制,在能够和可能发挥市场机制的地方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操作中也应该按着这个来修改,这是大方向。
苏建国:“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政府采购成绩很大。但为什么高价采购还是屡有发生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一项规定,刚出来时,大家还认真遵守,但时间长了,由于种种原因,采购单位、供应商和代理机构就想出种种办法来钻规定的漏洞,结果就出问题了。
国企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话题:针对舆论热议的“天价动车”,业界关心的问题是:动车采购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国企采购是否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徐焕东:动车采购属于政府采购
动车采购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属于政府采购的,因为搞动车主要是以政府投入为背景的,如果欠下巨债恐怕也只有政府去还,所以属于政府公共采购的内容。但目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并没有将其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因此它还带有企业性质。
国有企业采购进不进入政府采购规范,我觉得可以划分为两类来看。国有企业经营性的采购可以不进入政府采购范围,而消费性的采购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规范管理,因为国有企业的消费采购,是大众采购的一部分,比如中石油“天价灯”之类的采购显然与“全民”都有关系。但目前国企采购没有人管理,采购十分随意,问题很多,不能体现“全民”所有者的意愿,也难以对其发挥监督管理作用。纳入政府采购显然对反腐败、强化竞争和监管都是有利的。
这样按经营性和消费性划分还有一个好处,就是有利于GPA谈判。对于GPA谈判而言,这样划分可以是一种折中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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