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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资格预审关 杜绝串标现象发生

作者: 发布于:2015-07-16 14:37:32 来源:

  


  案例回放


  案例一:9家供应商集体串标


  2009年6月12日,某市教育局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批学生床上用品,共有9家供应商参加竞争。谈判开始前该市X被服厂厂长找到财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反映情况,以支持本市经济发展为由要求对X被服厂进行照顾。


  在谈判过程中,9家供应商中有一家最后一次的报价竟然超过了前一次。报价是分开依次进行的,这一反常现象立刻引起了采购中心的警觉,并怀疑评委或工作人员透露了信息。


  采购中心、纪检部门代表、采购人代表、各位评委商量后决定,全部供应商重新集中一起限时进行最后一次报价。结果,X被服厂以103.8万元的最低价获得成交资格。2009年6月13日,有两家供应商联合向该市财政局、纪委举报,称X被服厂与另外8家供应商串标,并附上X被服厂厂长向另8家供应商的承诺书复印件。由于事实比较清楚,该市财政局立即责成采购中心取消X被服厂的成交资格,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009年7月8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时共有7家供应商参加竞争,Y公司以89.79万元成交,相比第一次103.8万元节约14.01万元,在有效节约财政资金的同时,维护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


  案例二:采购人与供应商串标


  2006年7月13日,上例中的采购中心接受另一采购人委托,以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一批全民健身器材,共分为室外单臂篮球架、室外乒乓台、室内乒乓台三个标段。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公然要求三个标段一起让该市M健身器材厂中标,理由是支持地方企业发展。


  但专家评委不为其所动,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并根据样品、报价、技术响应、公司综合实力、售后服务、标书编制等综合打分,结果三个标段分别由当地和外地的A、B、C三家公司中标。然而在履约过程中,采购人对 B公司送来的室外乒乓台不予验收,并对中标供应商百般刁难,直到财政部门多次协调才愿意接受中标结果。


  2006年12月29日,该采购人又委托采购中心采购一批健身路径设备,以采购人推荐3家、采购中心邀请一家供应商的方法进行邀请招标采购。采购中心在开评标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推荐的3家供应商的标书存在大量雷同,并且细处错误都一致,只是报价不同而已。经过现场询问,这3家供应商承认了串标行为。根据调查结果并报纪检部门同意,此次招标当即停止,择日重新组织招标。


  案例分析


  以上两起案例表现了串标的两种主要形式。案例一属于供应商之间相互串标,并且所有供应商全部参与串标,家数多、情形恶劣。这类串标一般很难发现,除非其内部出现矛盾。这起串标的暴露就是因为其中有两家供应商没有得到好处费,同时也意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及时向有关方面进行了检举揭发。


  案例二属于典型的采购人与供应商联合串标。原因在于采购人代表意志薄弱,难以抵御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慷公家之慨,中饱私囊,在采购过程中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为达到目的不惜寻找各种理由,由其推荐的供应商参与竞标,如果采购中心不增加供应商,再加上个别评委的不负责甚至与采购人串通,就很可能让其阴谋得逞,从而严重损害政府采购的形象。


  这两起串标案例说明,串标是一种违法违纪行为,是政府采购的"雷区",谁踩谁就要负出惨痛的代价。虽然《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对串标行为作出界定,也没有列举哪些情形属于串标,但对串标行为却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于上述两起案例,相关部门都及时进行了处理。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越来越完善和采购行为越来越规范,绝大多数采购人和供应商的法制观念也越来越强,但仍有个别唯利是图者以身试法。为了尽量遏制政府采购中的串标行为,树立政府采购机构的良好形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真正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实现阳光采购,笔者建议采购中心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把好宣传勾通关。对于每个采购项目,积极与采购单位的经办人联系,看其有什么想法和要求。如果有明显的意向性,就向对方宣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让其及时调整相关技术参数,直至达成共识。


  二是严把制度建设关。针对政府采购中的串标现象,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廉政制度、举报制度、处罚制度,严肃采购秩序和采购纪律,用制度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确保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三是根据采购项目特性和具体要求,选择最佳的采购方式。对于那些采购量不大、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一般采用询价方式组织采购;对于那些时间要求紧急、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对于那些采购数额较大、采购时间宽松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


  四是把好资格预审报名关。对于前来报名的供应商,首先做好资格预审工作,特别是采购单位推荐的供应商,看二者之间是否相互关联;其次是做好供应商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绝不透露报名供应商名单,以防供应商串标。


  五是严把招标文件制作关。就采购人提供的品牌、技术参数等可能存在的歧视性或排他性条款,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要求其修改,以防采购人与供应商串标 。


  六是严把程序规范关。对于每个采购项目,针对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制作,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履行、验收等环节,把好每道关口,做到操作过程规范、操作方法正确、操作步骤到位。


  七是严把开标现场监督关。在评委邀请方面,在开标前24小时从本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操作一些特殊项目还应从外地抽取专家,而且在专家到达之前不公开招标的项目,以防供应商与评委串标;在现场监督方面,对社会影响大的采购项目,邀请审计、纪检、财政部门的代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现场监督。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8月31日第1357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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