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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答疑会 帮助供应商减少投标失误

作者: 发布于:2015-07-16 14:34:45 来源:

   案例回放


  受公安部门的委托,某采购中心对其专用网络运行管理系统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预算80万元。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该项目采购任务后,分别将采购需求、招标文件草稿上网公开征集了供应商意见,并结合供应商意见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专家论证,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后,该项目于今年6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


  采购中心于7月2日对该项目进行开评标,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5家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评委会在审查投标文件时发现,北京A公司和上海B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未加盖年检章。


  两家供应商的授权代表表示,当地主管部门已对证书进行年审和网上登记。但由于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证书上没有加盖年审章,也没有提供其他经过年审的有效证明文件,评委会无法认定证书的有效性,这两家供应商未能通过符合性筛选。评委会在剩余的3家供应商中打分确定了中标候选人。


  在中标结果公示期内,采购中心相继收到了北京A公司和上海B公司两家供应商的质疑函,主要是针对评标委员会因"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未加盖年审章而判定证书无效提出异议。


  案例分析


  根据质疑内容,采购中心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再次复核,并查找相关政策加以论证,以便就质疑内容作出合理答复。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没有年审的问题,采购中心经过再次查阅投标文件,发现两家质疑人的投标文件只提供了发证日期为2004年10月25日、2007年8月10日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没有可以证明两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经过年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网上年检证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分册载明:判断投标文件响应与否的依据是投标文件本身,而不是寻求外部证据。


  关于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没有加盖年审章无效的问题,质疑人提供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4〕7号)第二条提出,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之外,不得在证照或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印章。而根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采购中心按照上述有关规定对两家供应商的质疑进行了书面答复,得到了质疑人的认可。


  对于这个项目,有以下两点值得思考:


  第一,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分册"判断投标文件响应与否的依据是投标文件本身,而不是寻求外部证据"的规定,没有采纳投标人所提供的除投标文件以外的其他一切文件,根据投标文件内容判定两家供应商因"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没有年审而投标无效,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由此值得借鉴的是,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应该在答疑会时提醒供应商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如加盖年审章的资质证书,或网上年审页面截图等。


  第二,建议今后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类似证书的资格设定改为"投标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提供加盖年审章的证书或其他已经过年审的证明材料",便于投标人了解必须提供的资质材料有哪些,减少投标失误现象的发生。


  《法规链接》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各地认定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对授权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进行年审,年审结果由认定机构的同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会签同级税务部门批准,并报上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


  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9月14日第1363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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