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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综合性 做好物业服务采购

作者: 发布于:2015-07-16 14:34:03 来源:

   案例回放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医院是该市医疗、科研、教学的中心,每月平均接诊人数达十万余人次,医院的物业管理比常规物业项目的范围和内容多,深度和难度大,原物业管理服务2011年9月份到期。


  该医院于2011年6月份向大丰市财政局、卫生局申报招标采购计划,通过批准后,委托该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大丰市人民医院医疗区总面积约33643m2,医疗业务用房建筑面积约53002 m2,核定开放床位650张,物业管理项目年限两年,总预算375万元。


  共有4家物业管理公司参加投标。在开评标过程中,A物业公司、B物业公司因项目经理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第四条必须具备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被认定资格审查未通过,投标无效。于是,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本项目作废标处理,需要重新招标。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分析流标原因后,随即和A、B两家投标人授权代表联系,答复是物业管理从业资格证书属于地方性证书,该市目前尚没有此类地方性证书。鉴于以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决定,在第二次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删除该项内容。


  在第二次招标报名期间,同样只有原4家供应商报名。经过二次开标、评标活动,C物业公司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B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主要内容为:关于第一次流标,请说明情况;本次开评标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答辩后没有当场宣布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经理已在其他医院服务,本次招标文件中要求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在管项目,请解释。


  案例分析


  采购代理机构在认真调查后,答复如下:第二次发布的招标公告中已说明了第一次流标的原因,即评标委员会评定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具体的评标情况不对外透露,当有投标单位提出书面疑问时,在不涉及商业机密和不违反相关招投标资料保密规定的情况下,经纪检及招投标管理部门查阅后,以书面形式答复。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未参与答辩,不在招标文件的废标条款之列。本次开评标的依据是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采购人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另外,中标公示文件须经采购人确认盖章、监管部门备案,方可对外公示中标结果;经核实,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拟派项目经理不是其他医院目前的物管项目经理。


  物业管理不同于一般服务项目,提供的是全天候、不间断、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服务产品,因此,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内容也因产品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服务内容而具有相对不确定性。


  大丰市人民医院是集中性服务机构,在物业管理要求方面更加突出服务的特点,优选出服务好、信誉好的物管公司尤为重要。本次项目的招标公告部分不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在第一次流标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及时分析流标原因很有必要,为第二次招投标活动的成功打下了基础。


  通过本案例,值得总结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业管理是综合性服务,内容的涵盖范围和领域较广,甚至在一个项目中有时会出现几种不同类型的物业,并要求投标人提供综合性的管理服务,因此,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具有明显的综合性特点。如高校物业项目或大型社区物业项目,由于其物业涉及住宅、公寓、办公楼、教学楼、商业服务区、工业区(校办企业)等,一般具有地域广、物业类型多、服务领域广等特点,要求投标方所提供的服务具有综合性。


  第二,物业管理投标企业一般均具有公平竞争的意识,试图通过投标抢占市场份额,扩大企业影响,走规模化经营道路。特别是一些跨区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具有良好的资质、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以优质的服务在物业管理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信誉,硬件和软件方面均有一定的优势。


  在投标过程中,企业越发注重前期的市场调研,对招标物业的市场状况,有关的政策、法规,居民对物业管理的认知程度等进行了全面了解,做到有备而来。投标企业通过竞争认识到,不仅要善于理财,为业主精打细算,更要凭借全新的理念和举措,突出自身的管理风格和品牌形象,赢得物业管理权。


  第三,经过几年的发展,全国各地目前已形成了许多有较强市场意识的专业化物业管理企业,行业竞争日趋激烈。如果不能保证这种竞争始终处于有序、公平的状态,就有可能造成不正当竞争的蔓延,产生暗箱操作现象,最终将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影响下,才能保证一批观念新、效益好、实力强、规模大、机制活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凭借自身的优势脱颖而出。


  与其他行业一样,物业管理的发展也需要一批优秀的企业尽快崛起,他们通过企业的不断自我完善和创新,通过相互间的竞争和交流,最终将带领行业内其他企业共同进步和提高。而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推行正好为本行业内领导型企业的迅速成长提供了便利条件。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招标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采购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投诉事项期间,财政部门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9月19日第1365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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