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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采购处处长吴小明:明晰法定内容 监管有理有据

作者:鲁 欣 发布于:2015-07-16 10:12:24 来源: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吴小明


  从最初只是一名对政府采购知识如饥似渴的学员,到走上讲台担当讲师,再到出版个人专着,六年来,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吴小明一直投身于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在业内的影响力有目共睹。


  在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五期)上,吴小明通过对30多个亲身经历或熟悉的真实案例进行分析与点评,剖析了案例发生的原因,与大家分享了案例启发,并给出了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吴处长的课以真实案例讲解为支撑,给我们提供了很多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技巧,启发了我们对一些案例更深的思考,真是不虚此行。"一位来自宁夏的学员这样评价吴小明的授课。


  随着社会进步、人们依法维权意识的增强,公众对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吴小明在授课时总结出20字方针,即依法采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注意方法、做好服务。她表示,政府采购必须依法,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而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都要规范操作,如招标文件的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质疑投诉的受理、审查、调查、处理、送达等,均应严格按程序进行。


  有理有据 妥善应对采购人要求


  某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会议视频系统。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人提出,第一中标人的产品技术参数存在偏差,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取消其中标结果,由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监管部门受理后,根据采购人的强烈要求,组织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方面代表进行调查。调查表明,该供应商的投标产品在个别技术参数上确实有偏差,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且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也发现了这个问题,经现场研究,认为这些参数不是主要技术参数,不影响使用,可不作为负偏离,并且在评分时均给予了扣分处理。


  中标供应商坦承,具体经办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发生粘贴错误,有个别指标出现了负偏离,但也有一些指标是正偏离。该供应商同时表示,愿意积极改正错误,采取补救措施,在原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履行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代理机构多次与采购人沟通后,提出了两个解决方案:一是给予补偿;二是取消中标结果。但采购人均不同意。采购人提出,供应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监管部门应严肃处理并废标,直接让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针对上述案例,吴小明分析说,第一,此案中的供应商技术参数如果不是对招标文件中打*号、下划线等重要技术参数作出的响应,只能认定其部分技术指标有偏离、有失误。即使供应商没有如实说明情况,也不能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其性质属于有轻微错误或不诚信,但认定其违法依据不足。第二,如果要废标,须由财政部门认定其违法、中标结果无效、取消其中标资格。本案中,不能认定其违法,自然也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因此,不能做废标处理。第三,不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因为从调查情况看,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已经发现投标文件在技术响应上存在偏差,但不影响用户使用。第四,取消中标人资格,依据也不充分。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失误时,可以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但本案已经评审结束,如果要取消中标人资格,需要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审,如属于重大失误才可以取消。第五,经查阅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只推荐了1名中标候选人。因此,如果本案废标,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应当重新进行招标,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对于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的可以满足,不合理不合法的不能迁就。处理时要注意方法,有理有据,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吴小明提醒说。


  厘清答疑和澄清 可减少麻烦


  某县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软件系统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由于该项目金额达1600多万元,规模与影响力都很大,且该代理机构又是第一次操作这么大的项目,因此采购人、代理机构都很重视。


  开标前一天,代理机构专门召开答疑会,就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某供应商因对招标文件中"硬件产品"所包括的内容不清楚提出疑问,代理机构口头给予了答复。之后,代理机构为体现公平,将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上传网上向所有供应商公布。除对"硬件产品包括哪些内容"作了解释外,还告知:"其他有关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办理。"开标时,四家投标供应商均表示,同意代理机构的解释内容,并当场签字确认。评标结果是,乙供应商被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而甲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代理机构在答疑会上的解释已经超出了答疑范围,特别是后面一句话"其他有关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办理"应当属于澄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所以,代理机构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对此,吴小明表示,答疑与澄清有本质区别。首先,从时间上看,答疑可以根据情况在开标前进行,没有明确的时间要求;而澄清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其次,从内容上看,答疑只对有关疑问进行解答,不涉及对招标文件内容的实质性改变;而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最后,从方式上看,答疑不要求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布;而澄清应当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本案中,答疑的前一句话解释了硬件产品包括的内容,但后一句话"其他有关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在理解上有歧义。"我们可以认为,硬件部分的内容以这次答疑会为准,而其他有关内容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答疑如果涉及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就属于澄清,那么在开标前一天进行就不合法。"吴小明分析说。


  记者手记


  对同行的热情源于


  对政采事业的热爱


  在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五期)上,记者本人也是第一次听吴小明处长讲课。以前总听政府采购同仁们说,吴处长的课非常好、非常棒。那么,这个"好"体现在哪儿呢?一上午的课听下来,记者找到了答案。正是她那份对政府采购事业孜孜不倦的追求以及充满活力与激情的状态深深吸引着我们。一个个鲜活的案例处理,践行着她依法采购、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注意方法、做好服务的工作理念。


  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六年来,每逢有全国性的政府采购研讨会或者是培训,热爱政府采购事业、不断进取的吴小明总会努力抽出时间来参加,积极与专家学者、兄弟省市同行学习交流,研究探讨政府采购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同时,基于她多年对于政府采购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吴小明在业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也经常有同行在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向她咨询。


  在本次研修班上,记者就遇到一位河南学员,她讲起了向吴小明咨询的一次经历。这位学员所在单位曾遇到一起政府采购案件,觉得很难处理,请了律师及相关人员研究仍然没有找到妥善的处理方法。这时,她想到之前在政府采购信息网上看到过吴小明的案例分析公开课,讲得非常好,于是,她决定向吴小明请教,并附上7页"案情"介绍资料传送给吴小明。吴小明收到这个案例后,为了解决这一"疑难杂症",通宵达旦地钻研,并回传了3页详细的文字资料,给出了自己对此案的处理建议。这位学员评价说,吴小明对政府采购事业的不懈追求值得每一位政府采购工作者学习。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9月28日第1369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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