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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采购处副处长王周欢:健全法律制度 加速GPA谈判进程

作者:鲁 欣 发布于:2015-07-16 09:54:18 来源: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  王周欢


  9月15~16日,在全国政府采购法规与实务研修班(第十五期)上,面对170余位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府采购从业者,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王周欢结合自身理论研究和工作实际,以"WTO《政府采购协定》(GPA)与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为主题,为学员们介绍了WTO机制下的政府采购与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并通过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分析了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与GPA的差异以及如何完善,诠释了他多年来对政府采购的理解。


  一位来自四川的学员课后如此评价王周欢的授课:"王处的讲课内容丰富,GPA相关内容开拓了我们的视野,他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详细分析消除了我们工作中一些概念不清、认识不足的困惑,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帮助很大。"


  讲授GPA相关知识 开拓学员视野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备受欧美国家关注,加入GPA已经形成不可逆转之势,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也是必然趋势。为进一步做好我国加入GPA谈判工作的准备,使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全面了解、掌握GPA条款的背景和相关内容,本次研修班的主办方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特别邀请王周欢为大家介绍了GPA 的相关知识。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参加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诸边协定即由WTO缔约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署,通过相互谈判确定政府采购开放的程度。"王周欢从GPA的历史沿革开始讲起,随后介绍了GPA的基本原则、文本结构,以及对2012年GPA条款的理解和我国加入GPA谈判的进程等。一位学员告诉记者,在此之前他没有接触过这些内容,但作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GPA相关知识很有必要。


  同时,在本次研修班上,王周欢还从政府采购适用范围、资金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例外情形、救济机制、电子化等方面,给大家分析了《政府采购法》与GPA的差异。


  针对这些差异,王周欢也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与管理的方法和思路,即依据GPA的规则,借鉴GPA参加方的立法经验和管理模式,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与管理。


  具体来说,王周欢谈到,一是要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实现《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衔接,将工程项目采购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工程项目采购的监管职责,制定其适用的政府采购行政法规和配套规章制度。


  二是要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应进一步规范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实现管理与执行的分离。同时,发挥采购代理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采购人的采购能力。


  三是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经济和社会的政策目标。各参加方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主要包括:扶持小型企业和少数民族企业、保护环境、促进就业等。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与各参加方的政府采购政策目标基本一致,与GPA的规定不存在冲突,但在如何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上应借鉴各参加方的做法。


  四是要建立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各地采购平台的标准不尽相同,应尽快统一电子平台的建设标准,整合资源,形成一体化电子采购平台。


  五是要建立规范的供应商救济机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独立、有效地处理供应商投诉,采取有效的临时措施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解读"两法"适用范围 武装学员头脑


  今年年初,《〈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王周欢在授课过程中,详细介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基本制度以及跟《政府采购法》有关的条款,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范围界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作用与性质、邀请招标的法定情形、不进行招标的情形、招标职业资格制度、建立投标人资格预审制度等。


  其中,在建设工程项目的范围界定上,王周欢介绍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范围。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同时,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为了与《政府采购法》衔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这就赋予了财政部门职责和权利。"王周欢解释道。


  此外,关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的法律适用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就规范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留有立法空间。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研讨,一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换言之,政府采购关于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未有规定,是否应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二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应在哪些方面作出不同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前面提到的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适用上的理解,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的基本制度与程序应结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货物、服务采购的特殊需求考虑。"王周欢表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了经验,"两法"的协调与衔接是国家法律一致性的必然要求。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9月28日第1369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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