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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7-15 17:10:27 来源: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预防腐败局


  湘财购【2010】11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监察局,集中采购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依法实施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及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预防腐败局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我省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管理工作,促进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实施集中采购任务,提高采购质量与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6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负责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应依法接受、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条  各级监察机关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同时对财政部门的监督考核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考核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应当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公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规情况。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二)政府采购范围。是否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集中采购目录项目的采购,是否擅自提高采购预算标准,是否将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擅自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是否依法采用法定的采购方式,是否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是否依法公告采购信息并符合相关规定,采购文件的发放(发售)以及对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是否合法,开标程序是否合法,是否依法组织评标、谈判和询价,是否依法发布中标、成交公告和通知。


  (五)政府采购文件。是否存在资格条件的不合理性,是否存在技术条件的限制性和倾向性,是否擅自改变法定的评审方法,是否出现文字表述前后不一的问题,是否存在明显的差错,是否有因采购文件原因引起的有效质疑及投诉。


  (六)基础工作情况。是否有较为完善的咨询专家库;是否存在违规收取中标服务费、报名费、场地使用费以及将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等转嫁给供应商等行为,是否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是否侵占、挪用投标保证金,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是否齐全、及时,是否遵守保密规定,是否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七)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分离,采购活动环节之间权责是否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建立质量复审控制体系,是否优化制定内部操作流程。


  (八)集中采购机构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情况。是否定期进行内部业务培训,是否全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数占在职人员总数是否达60%以上且总人数不少于5人。


  (九)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是否制定了廉洁自律的规定,是否存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如接受供应商宴请、旅游、高消费活动、礼品、回扣、有价证券等行为,是否在采购人处或供应商处报销应该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


  (十)采购人的评价。是否及时接受采购人委托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事项积极主动完成采购项目,委托事项是否组织有序,是否有拖拉、推诿行为,服务是否良好,采购价格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是否较高,采购质量是否优良。


  (十一)供应商的评价。是否公平、公正对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服务态度是否优良,是否认真对待和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按有关规定作出质疑答复。


  (十二)评审专家的评价。是否有参与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评审程序组织是否有序,评审方法是否科学,资格性、符合性条件设置是否合理,安排的评审时间是否充裕。


  (十三)质疑答复满意度评价。


  质疑答复满意率=(1-答复质疑后被投诉的次数÷被质疑的次数)×100%


  被有效投诉率=被有效投诉次数÷被投诉次数×100%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考核要求及程序


  第六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定期与随机考核、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为年度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于每年的三月底前对上一年度进行考核。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随机考核。随机考核是针对具体的采购阶段或采购项目,以及特定事项进行考核。随机考核的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财政部门牵头组织考核小组对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定期考核,同级监察、审计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人代表和供应商代表参加。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考核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年度考核的详细内容及评分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期考核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考核通知。财政部门应于每年的一月份,对集中采购机构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和要求。考核要求包括考核方式、考核时间、考核步骤和自查要求;考核表包括考核内容和分值。在考核工作开始前十五天通知集中采购机构。


  (二)自查自评。集中采购机构收到财政部门的考核通知后,七天内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内容应对考核的内容进行逐项分析、说明,作出自评结论,并附相关的资料。


  (三)考核验证。每年三月份财政部门组织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小组应对集中采购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考核表所确定的内容、相关考核资料、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反馈意见进行统计,对考核内容进行量化打分,并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意见。考核小组在作出考核意见前,应当与集中采购机构交换意见。


  (四)考核通报。财政部门根据考核小组的考核意见,综合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的评价意见以及随机考核的具体情况,作出正式考核意见,同时应将考核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考核情况通报并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网址:www.ccgp-hunan.gov.cn)。


  (五)整改。对于综合评定不合格的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将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在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十一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实行年度综合评定,分为不合格、合格、良好和优秀四个级次标准。根据定期考核及随机考核内容的量化分值,综合评定得分达不到60分的为不合格,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90分以上的为优秀。


  综合评定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表明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能完成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要求,不能履行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综合评定得分60分至79分的为合格,表明集中采购机构能够基本完成采购代理的工作,但质量和效率不高,不能较好地履行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综合评定得分80分至89分的为良好,表明集中采购机构能够较好地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较为规范,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较高,较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综合评定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表明集中采购机构能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建设和操作流程规范合理,采购的质量和效率较高,很好地履行了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有以下情形的当年度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一)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因其违法、违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复议决定、司法判决认定其违法的;


  (二)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行为的;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擅自制定政府采购政策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


  (四) 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对于综合评定优秀等级的集中采购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财政部门考核意见及时改进工作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违规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其中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和中标公告而发布率不足95%的;


  (三)按规定应当在财政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招标结果和合同其备案率不足90%的;


  (四)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


  (五)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的。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将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与政府采购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由于个人工作失误,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或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代理履行集中采购机构工作职责的其他机构,参照本办法进行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原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实施办法》(湘财购[200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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