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持续满足是指不得出现连续三个月不满足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工作考核等形式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列为监管档案进行管理。
工作考核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可采取定性与定量、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工作考核的财政部门应当在考核开始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纳入考核范围的代理机构,明确考核的时间、范围、方式及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并在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发布考核公告。考核工作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将书面考核意见反馈被考核代理机构。考核意见应当包括:代理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项目及得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建议等。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处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公告。但涉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作出。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和考核结果,书面告知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并由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在“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和“江苏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供采购人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采购业务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申请资格认定和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本省代理机构向财政部申请甲级资格认定与延续,有关固定营业场所等情况应当由当地省辖市财政部门核实并出具意见,再报江苏省财政厅确认。
第四十五条
省辖市财政部门要科学规划本市政府采购学习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06]3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办理延续江苏省政府采购乙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购[2009]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