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但是,机构名称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拟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四章 资格备案
第三十一条
外省代理机构拟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拟持续开展业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江苏省内有常设的办事机构;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六)及(七)款要求条件;
(三)财政部及江苏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持续开展业务是指申请资格备案之日至最后受理的江苏省政府采购项目日期的间隔达到九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条
申请资格备案的外省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本条规定准备书面资格备案申请书等材料,加盖公章后报江苏省财政厅。
外省代理机构在南京市以外开展代理业务的,同时需要到当地省辖市财政部门登记备案。
(一)资格备案申请书:按“江苏政府采购网”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栏目的要求,填写并打印装订“资格备案申请书”。
(二)书面材料:有效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拟持续开展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内常设办事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
2.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5、6、7、8和9条规定的材料;
3.财政部及江苏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江苏省财政厅定期集中对外省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备案。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季度的前十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申请人提出的资格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三十四条
江苏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资格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资格备案并在“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和“江苏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布;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资格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本省甲级代理机构,按拟持续开展业务的外省代理机构要求进行备案。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及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依法建立本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情况加强核查。具体包括所持《资格证书》有效期、是否能分别持续满足本办法第十条或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