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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7-15 17:09:09 来源:


  第十六条


  已获取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在其证书有效期内不得重复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机构名称变更的除外。


  第十七条  江苏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八条


  江苏省财政厅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江苏省财政厅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乙级《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认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江苏省财政厅作出资格认定决定前,对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应当在“江苏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


  第二十条


  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获得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后,其原有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财政厅应当将获得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江苏省财政厅”网站和“江苏政府采购网”上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    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江苏省财政厅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受理。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当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江苏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准备资格延续申请书和有关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当地省辖市财政部门初审,送江苏省财政厅认定。


  (一)资格延续申请书:按“江苏政府采购网”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栏目的要求,填写并打印装订“资格延续申请书”。


  (二)书面材料:


  1.原《资格证书》复印件;


  2.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1、5、6、7和9条规定的材料;


  3.财政部及江苏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财政厅在收到书面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受理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重新颁发《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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