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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于:2015-07-15 17:09:09 来源: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十条  江苏省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


  (六)专职人员总数不得少于十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得少于专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采购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母公司和子公司分别提出申请的,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得相同;


  (八)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是指代理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辖市级(以下简称:当地省辖市)及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委托或认可的政府采购培训,包括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并获取有效培训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乙级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本条规定准备资格认定申请书及有关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报当地省辖市财政部门初审,送江苏省财政厅认定。


  (一)资格认定申请书:按“江苏政府采购网”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栏目的要求,填写并打印装订“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书面材料:


  1.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2.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3.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4.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执业守则、员工培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代理工作流程、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采购合同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等。


  5.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自有场所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营业场所、开标场所为租用场所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6.最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7.专职人员的名单、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申请之前六个月或者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以及符合规定的政府采购人员培训证明;


  8.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已申请或者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情况的说明;


  9.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函;


  10.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江苏省财政厅定期集中对乙级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和11月1日开始十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应的原件,经财政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退回。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交由公证机构公证“与原件一致”后装订成册提交的,可以不提交复印件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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