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1]45号
各市、县财政局,省内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作,促进江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依法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甲级资格的认定工作依法由财政部负责;乙级资格的认定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能代理单项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取得甲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受预算金额限制。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建设工程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必须同时具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授予的相应资格。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业务范围、资格等级及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持有人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五条
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代理江苏省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经江苏省财政厅认定或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并在《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内依法开展业务,完成政府采购项目。
江苏省政府采购事宜是指政府采购项目属于江苏省地方预算(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其他应当属于江苏省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权限的事宜。
完成政府采购项目以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为准。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以该合同签订为准。
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本省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依法向江苏省财政厅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已向财政部申请甲级资格认定的机构除外)。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江苏省行政区域以外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外省代理机构),以及有甲级资格的本省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本省甲级代理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备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依法代理政府采购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七条
在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向委托人提供合法、方便、优质、高效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证书》失效后,供应商就《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法提出质疑,并且符合受理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并做出答复,同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