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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核查原件很有必要

作者: 发布于:2015-07-15 16:56:51 来源: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不再要求‘核查投标人相关证书原件’,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只须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即可。但我认为核查原件很有必要。”近日,某采购单位的代表发表了这样的见解。


  据悉,这位采购人代表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看法,是因为不久前他负责的一次项目采购出现了问题。


  据了解,这件事发生在今年的某家具项目采购中。在此次采购中,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该采购项目应由评标委员会直接推荐中标人;评标结束后即宣布中标结果。因此,唱标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都在评标室附近等待。


  然而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返回开标大厅宣布中标结果时,中标人Q公司却没有任何回应。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想要电话通知Q公司的投标代表,却被提示关机。


  因为开评标工作在一家宾馆进行,所以不少供应商都住在开标所在的宾馆。于是在电话无法联系到投标代表后,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又通过宾馆查到Q公司投标代表入住的房间,但宾馆房间也没有人。由于此批家具采购的供货时间要求比较紧,因此,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赶紧与厂家取得联系,以确保及时供货。


  但电话打到厂家后,Q公司接电话的办公室主任却表示不知道本公司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等我查查看是不是我们的分支机构以厂家的名义参与了投标,然后给您回电话。”10多分钟过去后,Q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回电说:“本公司未参与该项目的投标。”


  经审查,原来,此次采购的中标人提供了Q公司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参加了投标(这些复印件从何而来不得而知)。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无奈地把这一情况告诉了采购人代表。采购人代表一听就心急如焚:“这怎么可能呢?Q公司可是大公司呀,没想到中标的却是披着Q公司外衣的“狼”。我们为这个项目忙了两个月,还以为能让领导一到岗就能用上新办公家具呢,这可怎么办……”


  事后,采购人代表表示,查验投标人的原件的确可能会影响投标人投标,因为投标人可能同时参加几家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如果都需要查验原件,可能会导致投标人忙不过来。如果多个项目恰好同一天开评标,投标人就更加不知所措,但这种情况毕竟很少。因此,通常情况下,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最好要求查验投标人的原件;特殊情况时才考虑变通,如要求厂家出具证明证实或在复印件上加盖厂家公章来证明。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6月21日第1189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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