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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涛: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层级低、不统一

作者: 发布于:2015-07-15 16:52:40 来源:

     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有效、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体系,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执行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监管部门级别低、人手紧张


  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在实际中,我国政府采购主管机构设置存在级别低、人员紧张的问题。


  比如:目前财政部中主管政府采购的部门是国库司(加挂了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牌子),实际是两个政府采购管理处,专职工作人员比较少,政府采购管理处除了承担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及办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外,还要承担大量的调研与执法监督检查以及GPA谈判应对等工作。在地方,虽然目前省级财政基本成立了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处室,但有的地区,特别是县市级财政则没有专门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监督与管理工作是由其他部门代管,人员有时也是兼职的。这些问题,使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面临效率不高、职能越位、缺位及错位的现象。


  执行部门设置不规范、不统一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之中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政府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为采购代理机构,与管理部门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虽然2004年以来各地大力推进“管采分离”工作,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过于宽泛,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隶属关系,造成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不统一。首先,各省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据不完全统计有十多种。有的隶属于财政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有的仍由财政部门代管;有的自成一派,不受任何约束等等。其次,各省市政府采购执行部门单位性质各异:有国家机关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使得许多执行部门单位性质与《政府采购法》规定集采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相矛盾。最后,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级别与内部机构设置无统一的定位,各省政府采购中心有的设为厅级单位,有的设为处级单位,内部因职能不同机构设置差异很大。


  机构间职责不清、协调不畅


  根据《政府采购法》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政府采购执行应当实现管理、采购、支付三分离。但《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方、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支付机构的职责仅仅做出概念上的界定,导致各个主体间责、权、利不明,互相扯皮,串位、缺位、越位现象并存,给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许多摩擦。


  马海涛对我国政采制度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观点集锦:


  1、政府采购效率亟待进一步提高


  2、政采法律体系建设滞后 内在冲突明显


  3、政采机构设置层级低、不统一


  4、政采宏观调控功能发挥受制约


  5、现有政采制度难胜任市场开放挑战


  6、全国统一电子化管理系统缺位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3月19日第1291期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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