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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采购活动并非供应商质疑前提

作者: 发布于:2015-07-15 16:33:24 来源:

   “质疑人必须是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规定涉嫌违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沈德能


  “质疑人必须是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的规定导致了有些供应商的权益受损时无法行使质疑权利,违反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政府采购法》关于供应商质疑的规定,也造成了采购实践中的混乱。


  各地作出如此规定,可能是考虑到供应商如果不参加采购项目(指报名购买采购文件),其权益根本不可能受到损害,自然就不应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但是本文通过三个实际案例分析,说明这样的考虑是错误的,现实当中采购方式或者采购公告本身就限制了某些供应商参加采购项目,而这些供应商的权益就是因为这样的限制而被侵害的,其质疑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因此建议废除相关规定,或放宽对是否参与采购活动的认定条件。


  现状: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才能质疑


  最近笔者专门查找了一些地方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具备的条件或受理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的规定,发现都有一个共同规定就是要求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加或者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如《A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七条:供应商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参与该质疑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S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六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直接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H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的通知》:三、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J省政府采购中心质疑处理管理办法》第八条:供应商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参与中心采购活动且利益受到损害的……同时规定或者在实际操作中以供应商必须报名、购买采购文件作为认定“参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标准。根据参与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的实际经验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此规定不但违法而且在很多采购实践中不可操作


  实践:如此规定行不通


  案例1:单一来源采购不能质疑


  上海某公司在网上看到了某采购中心的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公告,经过比照公告上的采购需求,该公司认为自己生产的产品完全满足公告上的要求,完全能成为该项目的供应商。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该公司决定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可是该公司把质疑书和公司产品介绍等资料交给采购中心后,得到的答复却是“不符合质疑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拿出该省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根据此规定,上海某公司不是参加此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不能受理其提出的质疑。该公司十分不解,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先就已定好了惟一的供应商,能参加采购的肯定只有一个供应商。如果按照该省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只能由已经定好的将要成交的那个惟一供应商提出对采购项目质疑,这听起来就很荒唐,怎么可能呢?难道单一来源不可能有质疑吗?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听到该公司如此的说法,也觉得这样做有些不妥,但是如果受理了该公司的质疑,又违反了处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中心遭遇到了“合规不合理”的尴尬局面而无法解决。由于该处理办法是由该省财政厅发布的,于是建议上海某公司立即向省财政厅有关部门反映。第二天,采购中心接到了省财政厅采购管理办的电话说: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比较特殊,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不受理该公司的质疑不合理。如果采购中心经过审查认为该公司的产品的确符合采购需求,可以认为该公司是该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可以受理该公司的质疑。


  案例2:不合理标书无法质疑


  某电器公司在报纸上看到了某卫生局采购医用电冰箱的招标公告,从该公告上对采购货物的技术要求上看,电器公司生产的冰箱产品能完全满足要求。公告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是“必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公告还要求供应商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供查验。电器公司认为招标的产品就是一般的冰箱,完全与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无关,招标公告设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限制了自己参加投标的权利,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据此向该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某招标公司提出了书面质疑。招标公司经审查认为根据该省的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电器公司还没有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依照规定,不能受理其提出的质疑,电器公司必须先购买招标文件才能提出质疑。可是当电器公司提出要求购买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时,招标公司却说电器公司没有提供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原件不能购买。电器公司十分生气:我们只生产电器,不生产医疗器械产品,但是我们的产品完全满足招标要求。我们提出质疑又说不符合要求,必须先购买招标文件,购买招标文件时又说不能购买。难道政府采购就是这样无理吗?


  案例3:供应商身份难确定


  某采购中心采取电子化操作方式组织采购,供应商无需到采购中心报名和购买采购文件,任何人只需按照采购公告到指定网站下载采购文件就可以编制投标文件(即“无报名、无购买采购文件”)。某供应商下载了一个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后,发现采购文件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上存在明显的倾向性,限制了很多合格的供应商,对自己参加采购不利,于是该供应商向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采购中心接到质疑书后却犯难了: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在网站下载采购文件,无需提交任何证明身份的资料,因此根本无法判断该供应商是否已经参加了该办公家具项目的采购。受理该质疑就违反了省财政厅关于“质疑人必须是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规定;而以“质疑人不是参加所质疑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为由不受理质疑又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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